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3民初1807号
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银鹭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74521Y,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晴,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客家大厦第五层6018-601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
法定代表人:谢毅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
审 判 员 郑梓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