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50号之二
原告: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花莲路**雀氏财富中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
法定代表人:简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4QJ1X4。
法定代表人:蔡海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达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西***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乾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亿腾达电力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起诉,并一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亿腾达电力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另外,结合本案诉讼保全、原、被告达成的工程款结算协议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主张变更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为8000元,明显是为了少缴诉讼费,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47元,减半收取506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磊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