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50号之二

原告: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花莲路**雀氏财富中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

法定代表人:简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4QJ1X4。

法定代表人:蔡海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达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西***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乾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亿腾达电力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起诉,并一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亿腾达电力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另外,结合本案诉讼保全、原、被告达成的工程款结算协议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主张变更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为8000元,明显是为了少缴诉讼费,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47元,减半收取506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磊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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