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号客家大厦第5层6018-601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
法定代表人:简小平。
委托代理人:徐传远,梁伟玲,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象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7500-0。
法定代表人:庄朝晖。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氏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合同尾款3443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464.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69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