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ꎦ门万厦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383号
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10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毅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万厦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447室。
法定代表人:梁林伟。
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万厦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远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谢 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