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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7民初318号
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10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毅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3440402093,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外舍新区凤凰古镇59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伟,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达公司”)与被告***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梁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3月21日为37920元);两项合计金额暂计为837920元;二、本案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原告承包景宁县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800000元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原告退还前述履约保证金。2020年12月16日,原告完成了上述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并通过供电局验收并完成送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经原告屡次催告,迄今未予返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判如诉请所列。
被告鼎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名称由“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名称由“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景宁县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投标保证金800000元。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其中约定被告将景宁县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双方约定将8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之后,案涉工程最后一期项目的施工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并完成送电。后因被告一直未退还履约保证金,遂成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并采信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民事判决书及其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翠涛居项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800000元,依合同约定该保证金应于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退还。现该工程最后一期项目的施工已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并完成送电,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9元,减半收取计6089.5元,由被告***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练俊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