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952号
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住所地福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10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李毅洁,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