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财保89号

申请人: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投-康泽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1465957X1。

法定代表人:罗玉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涛,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204B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NED26。

法定代表人:张诚,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