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92号
原告: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罗玉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涛,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诚。
原告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速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15元,保全费24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63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215元。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悦
书记员龚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