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262号
原告: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磷肥厂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袁文生,总经理。
被告:***,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告:***,住唐山市高新区。
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计12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