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21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海晏县。
被告:***凯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2TY1C,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副2号1号楼53-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凯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