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铭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钢铭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民终2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钢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光华大街王郎新村******。组织机构代码05266190-0。
法定代表人聂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0660159-2。
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志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