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9739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9739号
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8480423N,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唐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81127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大厦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吴健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汤秋婷
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
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