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1631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张家路8号惠腾大厦2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健根。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12426号原告***与被告**、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337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356337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