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303号
申请执行人: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
被执行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大厦2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根。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34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584.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