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64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064号
原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惠腾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
法定代表人:周琴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惠腾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8112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蔓,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顺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