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兰溪市赵氏暖通防腐设备厂与上海融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民初5924号

原告:兰溪市**暖通防腐设备厂,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村老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X09718756N。

法定代表人:赵国刚。

委托代理人:张应福,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融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昌巷镇干干溪街70号1号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494107H。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暖通防腐设备厂诉被告上海融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暖通防腐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倪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