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7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220号1802-1室。
法定代表人:吴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青,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爱建公司支付其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人民币162,504.79元及100%赔偿金162,504.79元、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4,000元及100%赔偿金24,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于存货跌价准备金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企业员工取得报酬以其完成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且,该报酬是确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是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该政策会影响企业股东的利益,但不应影响企业员工的利益。一审法院对存货跌价准备金的解释不专业,认定错误。且,其主张的是2014年的奖金,而爱建公司提供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相关文件形成于2015年,一审判决赋予爱建公司时间上的回溯权,存在不当。(二)其无业绩考核完全是爱建公司过错所致。爱建公司因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向的调整,事实上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又不愿意给予其经济补偿,而采取将其闲置、减少薪酬等方式,意欲迫使其主动辞职。一审判决不公,请求依法改判。
爱建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计算当年净利润时,必须要减去当年度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红酒属于快消费品,需要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相关存货跌价准备金的提取系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意见,并非其公司一方意见。自然年度的财务报表当然应在次年审计,不可能会计年度没结束就出报表。***混淆了劳动报酬与本案系争销售奖励金的概念,对财务报表制度缺乏常识。其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可以做的产品有很多,但***仅提交过一份要求代理葡萄酒的邮件,而因葡萄酒业务占用资金量大、成本高,其公司在2015年就已经决定停止葡萄酒业务,可以说***2015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做任何业务。其公司对***的调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爱建公司支付其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及100%赔偿162,504.79元、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8,000元及100%赔偿金18,000元,并恢复其原岗位。
爱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公司不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系爱建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业务经理,每月工资7,000元。2018年1月2日爱建公司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以***2017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为由将***的岗位从业务经理调至业务员。***收到通知后,回复爱建公司称“1、公司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没有客观依据和法律依据,本人不接受。2、公司单方面的调岗、调薪决定通知是违法的,本人不同意、不接受。”。爱建公司按5,000元/月标准支付***2018年1月至9月工资。2018年3月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爱建公司:1、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及100%赔偿金162,504.79元;2、恢复原岗位;3、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2,000元、2月工资差额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爱建公司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对***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爱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所在部门仅***一名员工。
***与爱建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签署的《2014年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部门经营激励方案》规定“四、考核期限:业务部经营业绩的考核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实际业绩的计算根据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该日历期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计入本考核期内。五、运行考核内容:1.2014年业务部积消化库存,年底前将部门总的商品库存压缩到2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八、费用设定与承担:1.业务部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社保福利中的企业承担部分由公司承担;部门运行常规费用进部门大成本;部门人员手机费用、交通补贴等参考公司核定标准进部门大成本,超出部分由业务部经理决定从团队业绩提成中承担(进部门小成本)还是个人自理;差旅基本费用包括交通和住宿(参考相关标准)进部门大成本。2.纯代理、垫资代理业务中涉及的礼品、餐饮费用、交际应酬等(包括差旅过程中的)在不超过部门年度该业务利润的4%的范围内进部门大成本,超出部分进部门小成本(即从团队业绩提成中承担)。3.红酒、橄榄油业务涉及的餐饮费用、交际应酬等(包括差旅过程中的)在不超过部门年度该业务利润的3%的范围内进部门大成本,超出部分进部门小成本(即从团队业绩提成中承担)……九、基本工资设定与业绩提成:……2.业务部实现的全年税后净利润(调整税务扣减项目)中,…自营食品(红酒、橄榄油等)库存销售净利润按照35%的比例计提团队奖励……”。
2014年***所在部门营业总收入1,926,083.7元,营业成本999,204.25元,销售费用262,380.09元,管理费用25,723.28元,财务费用7,317.35元。爱建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记账凭证显示:年末提取红酒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1,203,891.30元。***负责的红酒、橄榄油业务2014年末存结余3,205,088.12元。
***2017年业绩为0,***2017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爱建公司已支付***2014年奖金58,000元。
一审中,***提供:1.爱建公司原财务人员(毛某)手写及邮件形式发送给其的爱建公司2014年红酒销售营业收入、成本、净利润金额,证明其2014年应得业绩提成为220,504.79元,减去爱建公司已发的58,000元,爱建公司尚欠其提成162,504.79元。2.(2018)沪虹证字第1286、1287号公证书,证明为使其无事可做、2017年度无任何工作业绩,爱建公司在2017年度曾长期关闭了其企业邮箱,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其无法收到爱建公司发送的考核相关邮件。爱建公司对***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2017年其公司并未关闭***的企业邮箱。爱建公司并提供(2018)沪徐证经字第2327号公证书,证明其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向***企业邮箱发送过目标责任书,***并没有回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中,***表示:存货跌价准备金并非当年度支出,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准备,且只涉及股东利益,不涉及员工利益,不应计入2014年营业总成本中。爱建公司则认为:根据会计规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故存货跌价准备金应当计入2014年成本中。
一审中,***表示:其2017年并无业绩,此系因爱建公司把其之前的业务停掉,对于新业务公司不予回复和批准。爱建公司表示:***2017年自己不去开拓业务,对公司下发的经营指标也不去开拓、执行,故并无业绩。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符合绩效奖金(业绩提成)的发放条件:***与爱建公司签署的《2014年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部门经营激励方案》规定“业务部经营业绩的考核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实际业绩的计算根据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该日历期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计入本考核期内。业务部实现的全年税后净利润(调整税务扣减项目)中,…自营食品(红酒、橄榄油等)库存销售净利润按照35%的比例计提团队奖励”。现双方对存货跌价准备金1,203,891.30元是否应计入2014年营业总成本存在争议。对此,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包括存货跌价准备金等。由此可见,存货跌价准备金作为管理费用的一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进行核算,即应计入2014年营业总成本之内。基于此,根据***所在部门2014年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总成本,经核算,***所在业务部门2014年并不存在净利润,***并不符合业绩提成的支付条件,故***要求爱建公司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及100%赔偿162,504.79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同理,爱建公司无需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
关于***要求爱建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工资差额18,000元的请求:爱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及薪资系企业用工单位自主权的体现。现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作为业务经理,2017年业绩为0,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且***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爱建公司基于***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调岗调薪并无不妥之处,故***要求爱建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18,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关于***要求爱建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工资差额100%赔偿金18,000元的请求,因该诉请并未经过仲裁前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要求恢复原岗位的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二、驳回***的诉讼请求(除不予处理外)。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爱建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发出的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调岗从2018年1月3日起开始执行。调岗后工资及其他待遇按照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二审中,爱建公司陈述:计提的1,203,891.30元红酒存货跌价准备金系根据年底时的库存情况与当时红酒的市场价比较之后计算得出的,该批红酒按照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之后的价格销售完毕了,没有盈余。爱建公司并解释称:公司的净利润要减去管理费、库存费乃至资金占用费等支出,价格的制定要在回笼资金、适当止损或盈利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红酒的销售价格在上市公司报表中进行了公示。***确认该批红酒按照爱建公司制定的价格销售完毕了。
二审中,爱建公司同意按照7,000元/月标准支付***2018年1月1日、2日的工资差额,双方一致确认该两日工资差额为183.91元,爱建公司并已向***实际支付了该183.91元工资差额。
上述事实有一审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就系争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爱建公司实系对《2014年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部门经营激励方案》规定的业绩提成计提基数即全年税后净利润是否需扣减1,203,891.30元红酒存货跌价准备金存在争议。爱建公司有关该笔红酒存货跌价准备金应计入2014年营业成本予以扣减之主张,符合***据以主张系争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的《2014年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部门经营激励方案》条款约定及《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于提取该笔红酒存货跌价准备金之原由,爱建公司亦作了相应解释,并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红酒等库存跌价准备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也确认相关红酒已按照爱建公司制定的价格销售完毕。***虽主张1,203,891.30元红酒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应计入2014年营业成本,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而,***主张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要求爱建公司支付系争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62,504.79元及100%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系争工资差额,爱建公司根据***2017年的业绩考核情况,自2018年1月3日起对***的岗位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其岗位薪资,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亦对此做了详尽阐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予以赘述。***要求爱建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2018年1月3日起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就2018年1月1日、1月2日的工资差额,二审中爱建公司已根据双方确认金额支付了***相应差额。故而,对于***要求爱建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24,000元及100%赔偿金24,000元的上诉请求:对其中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诉求,或超出一审审理范围,或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少君
审判员  周 寅
审判员  韩东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正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