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执47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牟玲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义,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1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义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义偿付原告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685,989.33元及利息400,000元;承担诉讼费20,744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XXX号1、2、3、6、7、8全幢房屋产权,查封到期日期为2020年9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义名下位于上海市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查封到期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义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产权,查封到期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F9XX**及沪KKXX**的车辆,查封到期日期为2017年9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A0XX**(别克牌)及沪B7XX**(金杯牌)的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到期日期为20169年11月14日。上述车辆、房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亦冻结被执行人张义名下银行账户,但未控制到可用余额。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义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XXX弄XXX号的房屋已经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经依法发函请求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义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张义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经依法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志中
审判员  潘建华
审判员  陈长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