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席小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苏1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认:一、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00万元,该款在本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6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本息(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履行生效判决罚息)中进行抵扣;二、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争议及工程质量维修责任争议另行解决;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因被执行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3执13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苏1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辉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赵述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