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7944号
原告: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04021790R,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9614135C,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盛唐世家小区6-105铺。
法定代表人:陆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