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衣文与***、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2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衣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灯林,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解衣文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解衣文以已与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院递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衣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衣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周晓璐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