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4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04021790R,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9614135C,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民再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为2366119.9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沭阳县××唐世家××、××、××、××、××、××、××室房屋,并对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范守建
审 判 员 刘盼盼
审 判 员 杨光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山
书 记 员 司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