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04021790R,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9614135C,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浩明,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京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7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盼盼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