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5710号
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66号-A。
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37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