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361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履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9127663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73171.68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