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374-1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负责人梁建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梦园、卢彤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履然。
被告杭州恒宁乙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告陈霞,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韩卫祥,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恒宁乙醇有限公司、陈霞、韩卫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237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文婕
代书记员 吴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