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3617R,住所地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履然,该公司总经理。(缺营业执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9127663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张謇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洛瑜,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简称鼎天公司)与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6)苏09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岩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苏09民终264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审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苏098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岩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熔制楼需要加固的原因。岩棉公司提交的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岩棉项目部向岩棉公司主送并由岩棉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A2-002)载有“中部冲天炉未设计承重梁”,可以证实熔制楼的加固、整改是施工图本身设计存在缺陷的原因。岩棉公司提供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其证明力远大于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熔制车间钢结构协调会议纪要》下方的“签认栏”签名的效力,也证明了该签名并非鼎天公司对该检测报告所认定的熔制楼需要整改的原因在于鼎天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确认,也进一步验证了鼎天公司抗辩其工作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仅代表其参加了该次会议,并非对会议纪要内容的确认表示。2、岩棉公司应当对熔制楼的加固原因以及责任比例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但岩棉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应视为其举证不能。3、对于加固费用的确定,双方存在重大争议。从造价上看,熔制楼本身的造价仅为200余万元,加固费用就达133.555万元,明显不合理。如果是鼎天公司的原因导致,鼎天公司同样具有加固的资质和能力,而岩棉公司不要求或者责令鼎天公司加固,却擅自委托第三方公司加固,并让鼎天公司承担高额的、虚增的加固费,明显不当。鼎天公司测算的加固费用仅不到10万元,一审法院应要求岩棉公司申请委托对加固费用进行鉴定。
岩棉公司辩称,1、关于熔制楼钢结构协调会议纪要载明,鼎天公司对钢结构检测单位根据熔制车间钢结构现场实际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表示无异议,并在会议纪要内容下方签字栏签名确认。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显示,熔制楼需要加固的所有原因均是由于鼎天公司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不按照规范等情况所导致,报告共列举9项内容,均是鼎天公司操作引起的问题。鼎天公司提出岩棉公司递交江苏省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安公司)提出的工作联系单中,说明中部冲天炉未设计承重梁等内容,是江安公司的一家所言,岩棉公司没有确认,江安公司也没有通过检测获得依据。岩棉公司委托的检测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具有最专业、最威权的检测能力,故江安公司递交的工作联系单没有法律效力和事实依据。鼎天公司依据该工作联系单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鼎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岩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1、支持本诉部分鼎天公司提出的岩棉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73171.68元诉请中应当扣除的部分,包括多用钢材款1531842.31元、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鉴定21项扣款235314元、质量扣罚款35200元、质量处罚扣款500元、扣罚5%质保金614194元及安全人员不到位扣罚112000元,合计2529050.79元;2、驳回本诉部分鼎天公司提出的利息诉讼请求;3、支持岩棉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鼎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一名人民陪审员,不符合《民诉法》立法的精神。本案最后一次庭审时间是2019年8月22日下午,而一审法院通知岩棉公司时间是2019年8月19日上午,是由书记员电话告知的,该通知不符合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开庭通知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也导致了开庭时岩棉公司的代理人因出差原因而未能出席庭审。且庭审中虽经岩棉公司代理人提醒,鼎天公司代理人和审判人员仍多次、长时间的用大丰地区方言进行沟通和审理。2、一审法院应当对岩棉公司要求鼎天公司承担熔制楼加固实际损失的全部费用予以支持。根据鼎天公司、岩棉公司、监理公司签订确认的周例会记录、工作联系单、熔制楼钢结构协调会议纪要,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检测报告、加固施工合同、加固完成后的检测报告,确认鼎天公司在建钢结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加固。在通知鼎天公司无果后,同时考虑到鼎天公司没有能力加固,故邀请相关机构加固,共产生费用1335550元,应由鼎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该费用判决由鼎天公司仅承担80%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岩棉公司反诉要求鼎天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于鼎天公司在施工中钢结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导致了在建钢结构工程工期严重延误,一直无法通过验收。1号厂房的竣工日期应该是2012年6月22日,2号厂房的竣工日期应该是2012年9月3日,事实上1号厂房竣工日期是2013年5月23日,延误工期368天,2号厂房竣工日期是2015年3月11日,延误955天,共造成延误工期损失2230267元,生产利润损失2492000元,外方专家误工损失673200元。4、对鼎天公司施工总造价中应当扣减多计算的钢材款1531842.81元。由于岩棉公司事后对鼎天公司报送的相关决算资料发现存在多报用钢量的情况,而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根据鼎天公司报送的用钢量确定的相关价款数额,故岩棉公司对四海公司确定的总工程款总额有异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结算完成。5、由于涉案工程尚未结算完成,故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鼎天公司所主张的利息不应予以支持。6、岩棉公司一审主张的四海公司审价报告中涉及的21项扣款计235314元、质量扣罚35200元、质量处罚500元、扣罚质保金614194元、安全人员不到位扣罚112000元等扣款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上述扣款项不予支持属事实认定不清。
鼎天公司辩称,1、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法律并无规定发回重审案件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况且岩棉公司一审数次庭审均未提出异议。2、1号联合厂房熔制车间钢结构需要加固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有岩棉公司地基不实的原因,岩棉公司在未得到鼎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加固,系其对权利的滥用,其自行与第三方结算的行为,不能让鼎天公司承担费用。3、一审时岩棉公司前代理人已经对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当庭自认,根据法律禁止反言的原则,岩棉公司不能再行反言,工程造价应当认定为19351299元。4、2013年4月24日的验收证明书,被三凯公司于214年4月24日制作的“监理日记”关于验收合格的记载、岩棉公司已接受使用的客观事实等予以证实。5、2012年6月9日倒塌事件是由于岩棉公司地基不实导致,并无任何鉴定机构证明是鼎天公司的责任导致,况且鼎天公司重新施工,日夜赶工,并未影响工期。6、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开工时间及具体的工期数,且在卷宗中也没有有效的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没有证据证明鼎天公司延误工期的情形。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岩棉公司涉及变更和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期间停工,责任在岩棉公司。同时,对于岩棉公司提出的工期违约金及罚款,岩棉公司已经单独提起了诉讼,本案不应予以理涉。7、四海公司是岩棉公司自行委托的,或者是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托的,四海公司已经对包括钢量在内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确定,且除24项扣款外,鼎天公司对该工程造价是认可的,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8、岩棉公司提出的21项理由均不能成立。
鼎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岩棉公司给付鼎天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73171.68元,并承付1138041.78元自2013年5月10日起、1935129.90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岩棉公司承担。
岩棉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鼎天公司支付岩棉公司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230272.48元;2、判令鼎天公司支付岩棉公司因熔制楼加固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335550元;3、判令鼎天公司支付岩棉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直接生产损失人民币2492000元、外方专家误工费673200元,合计人民币3165200元;4、反诉诉讼费由鼎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2月9日,岩棉公司取得在纬三路北侧、斗龙港河西侧建设1号、2号、3号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其厂房及其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需要,经招投标,2012年2月16日,岩棉公司向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2月20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2012年3月23日,岩棉公司(发包人)与鼎天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大丰岩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号、二号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大丰开发区老斗龙港以西、张某路以北、祥丰路以东地块。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与工程规范所示范围内工程及后续的设计变更、所有在合同文件中及工程施工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相应承包内容如下(但不限于):(1)涉及招标范围内的钢结构工程(不含屋面板及围护结构);(2)所有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工程内容,以及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测试检测要求;(3)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拟专业分包的工程提供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对设备采购及项目其它标段的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提供配合及协助。大型门窗、屋面板及墙面板由发包人另行分包;(4)在招标文件内所说明、招标期间所增减(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及工程施工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三、合同工期:1#厂房钢结构工程须在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2#厂房须在2012年8月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四、质量标准: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人民币18775924.61元(其中劳务安装费563万元整)等”。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载明竣工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且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质监站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如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应以承包人整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报告并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质监站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关于开工日期,专用条款未予明确,仅载明变更则以发包人的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准。关于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专用条款载明:“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朱孔池,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文明工地管理、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变更及变更费用的审核等,并执行本工程监理合同条款。……7、承包人代表:7.1姓名:周某,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全权负责和管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所有事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指定位置,承包人须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在现场的水、电接口排管线至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费用。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所有证件、批件开工前办理。……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将开工令书面送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按开工指令开工,相关手续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尽快办理。……13、工期延误:13.1.2工期延误: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连续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的停工;(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确实影响工期,由承包人书面报告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发包人签字认可,工期顺延。(3)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并确实引起承包人无法施工,但承包人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形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的,发包人顺延支付工程款或暂停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除外。(4)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时,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5)由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6)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设计图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承包人而影响关键线路上施工的实施;(7)由于甲供材料延误造成工期延长的;(8)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13.1.3非上述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损失,每延误一天以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二处罚,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本项目施工单位(承包人)须满足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及施工进度要求,除上述13.1.2引起的工期延误外,发包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相应条款对承包人计算各项违约金以及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追偿。13.1.4工期顺延应具有发包人书面认可并确认的签证单。……24、工程预付款:24.1承包人应按本专用条款第42条规定办妥有关担保手续。发包人在未收到有效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24.2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5%的履约担保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备料款,同时承包人提供相应额度的预付款保函,当主钢结构进场价值与预付款额度持平时,预付款保函解除。24.3工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在月进度款按比例扣回。……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内与投资监理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的核对。26.1每单栋厂房的主钢构件柱、梁、屋架及支撑构件进场50%并开始吊装且后续材料连续进加工厂制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总包填写《工程款支付确认单》后由发包人组织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确认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后,据此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经发包人批准后于次月1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单栋厂房合同价款的30%给承包人。如承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第9条规定提交相应报表,则发包人工程款支付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6.2单栋厂房全部主钢构件吊装完成后,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单栋厂房合同价款的75%给承包人。26.3整个厂房全部竣工完成,通过竣工备案验收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部分合同价款的90%给承包人。26.4工程结算完成后的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总额的95%给承包人,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见《工程质量保修书》。上述承包人完成工程部分合同价款为工程中标价扣除各项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33、竣工结算:33.1竣工结算方式:按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竣工图及经有效确认的变更签证按实计算。设计变更及签证工作内容与合同综合单价工作内容一致的,按照合同综合单价结算;设计变更及签证工作内容与合同综合单价工作内容相近的,参考合同综合单价估算;设计变更及签证工作内容与合同综合单价工作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申报,并不得与专用条款第23条相违背,经发包人、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确认后执行。33.2暂定材料单价结算原则:将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材料单价的差额费用计取后增减值原报综合单价中。33.3指定材料单价结算原则:对于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子目,税前扣除招标清单中列明的材料(或设备)单价后计取;对于非承包人安装的项目,不进入承包人结算范围。……48、补充条款……本工程发包人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完工审价服务,依据沪建建【2005】834号文件、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精神,项目完工审价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等。”
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附《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一、质量保修项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返修,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工作时间定额内修复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审计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不计利率。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但不免除本保修书约定的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等”。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鼎天公司(乙方)与岩棉公司(甲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就大丰岩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号、二号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付款条件变更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预付款:1.1承包人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42条规定办妥有关担保手续。发包人在未收到有效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1.2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5%的履约担保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备料款。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与投资监理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的核对。2.1钢结构进场并开始吊装且后续材料陆续进场、工厂制作完成量达到50%以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由发包人组织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确认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后,据此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经发包人批准后于一周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单栋厂房合同价款的30%给承包人。2.2单栋厂房全部主钢构件吊装完成后,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单栋厂房合同价款的75%给承包人。2.3整个厂房全部竣工完成,通过当地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部分合同价款的90%给承包人。2.4工程结算完成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总额的95%给承包人,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见《工程质量保修书》。3、工期约定补充:3.1原定于2012年2月21日前签订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签订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一号、二号厂房工期相应顺延。4、乙方须开具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税务发票给甲方,如因乙方的发票引起甲方与总承包方之间的税务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解决等”。
2012年3月26日,岩棉公司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工程项目部签发了《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一份,载明:“为确保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各类目标,降低施工对周围居民、交通和环境的影响,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优质工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特制定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本规定自颁布即日起实行。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无使用清单及相关凭证,当月该项费用不予结算,挪作他用的,处挪用费用20%的处罚。2、施工前未对相关施工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和对作业人员交底的,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3、三类人员证书不齐全或低证高用的,处罚违约金1万元/人。4、施工出入口无安全生产宣传牌的(包括六大记录),处罚违约金3000元。5、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违约金3000元/人,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违约金500元/人。6、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的,处罚违约金100元/人。7、专职安全员、监控员未按规定在现场,处罚违约金200元/人。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违约金200元/人。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平网)、密目网及作业平台的,发现一处,处罚违约金1000元等”。施工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签收,并加盖了单位印章。
2012年3月28日,岩棉公司(发包人)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大丰岩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与工程规范所示范围内工程及后续的设计变更、所有在合同文件中及工程施工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相应内容如下(但不限于):(1)涉及招标范围内所有的建安工程;(2)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协调;(3)所有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工程内容,以及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测试检测要求。(4)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拟专业分包的工程提供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对设备采购标记项目其它标段的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提供配合及协助。(5)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内所说明及所有在本合同文件及工程施工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含设备调试)。其中1#厂房工程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35KV配电站土建工程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2#厂房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宿舍楼、食堂工程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场外道路工程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四、质量标准: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105940390元等。”另,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内专业分包由发包人组织招投标,专业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三方合同,纳入总包管理。”
2012年5月10日,监理单位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2类)》(编号:B22-5)一份,载明:“致:上海城建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监理在巡视检查中发现43-39轴钢立柱、梁吊拼装时存在如下问题:1、钢立柱腹板、翼板组拼装中心偏位大于设计规范要求。2、局部自动焊接有明细缺陷。3、钢梁拼装时连接板连接处有明显缝隙。4、钢梁的腹板与翼板的板材焊接在同一处。上述事宜要求钢结构单位把42-39轴已安装立柱梁拆除后运回原单位处理,并报处理方案要设计认可同时对厂内正在加工的GJ-4AB轴(32轴)、34、36轴立柱废除重新加工,并且确保总体进度对以后的产品必须自己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并按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第39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12年5月17日,在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形成会议纪要一份,就钢结构施工方面,关于施工进度部分载明:1#厂房本周钢结构进行了43-39轴钢梁整改及重新安装施工,车间内进行了38-32轴、25-13轴构件的加工,并于13日开始38-32轴的构件进现场,钢结构目前进度与计划之后7天,业主、监理、项目部针对钢结构施工质量及进度召开专题会,要求合理安排构件加工和现场吊装,增加人员及机械,确保6月15日吊装完成,给后续工序施工留下时间。关于安全工作简析载明:本周项目部安全工作重点依然围绕钢结构吊装施工开展。5月14日14时我部管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时发现,钢结构安装操作人员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徒手爬上立柱顶端进行钢结构横梁安装,目前已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书面通知钢结构分包单位,严禁今后施工中发生类似违规现象。监理单位针对钢结构施工提出的意见为:1、钢结构总体施工进度跟上,质量要严格把关,希望吊装现场安全员及起重司索指挥人员佩戴袖章。2、钢结构屋面檩条安装时必须要拉生命线,不能直接在上面行走。3、钢结构43-39轴立柱、梁拆除后重新加工需设计确认,深化图要设计确认,确认后要报监理。4、钢结构25-1轴立柱、梁等发包部分产品加工要加强质量控制等。
2012年6月9日,鼎天公司施工的厂房发生钢结构倒塌事故,同日,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一份,载明:本机关于2012年6月9日,在大丰经济开发区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厂房、宿舍楼、食堂、配电所(项目),且未能提供上述行为之合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2012年6月9日17时起停止建设,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施工。当日,监理单位制作《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4类)》(编号:B24-2)一份,载明:“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现场安装安全生产存在如下事宜:1#厂房钢结构施工,现场经业主、监理巡视检查发现,浙江鼎天钢结构公司施工人员在现场高空作业,未设置生命线,未设置缆风绳,未戴安全帽,未系好安全带,施工人员登高未采用爬梯、随意登高攀爬,对6月2日发过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没有真正落实,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视生命如儿戏,现再次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实现罚款5000元,上述事项我监理组已口头警告多次,必须对上述事宜认真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展开。如类似事项再次发生,我监理组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且该检验批不予认签。上述事宜要求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单后立即进行整改落实。(第一条第6点处罚违约金100元/人,共3人次,合计300元;第一条第8点处罚违约金200元/人,共3人次,合计600元;第一条第9点发现一处处罚违约金1000元,共3处,合计3000元;第一条第26点发现一处处罚违约金200元,共3处,合计600元;第一条第32点处罚违约金100元/人,共3处,合计300元。以上合计处罚4800元。)”该通知单未经鼎天公司签收确认。
2012年6月10日,在监理单位主持,岩棉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鼎天公司、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情况下,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一份,载明:“会议主要议题:事故报告;原因分析。一、施工总包单位:1、6月9日下午(星期六)1:15左右,14-25轴钢结构发生倒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人民币。2、事故发生后13:15启动应急预案,生产经理:余洋,安全主管:李通博第一时间到现场通知关闭大门,拉禁戒线。3、事故发生后大丰市城建大队和大丰市质监站分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4、原因分析:直接倒塌的原因,是未及时安装系杆、柱间支撑,未形成结构体系所造成。二、钢结构分包单位:1、事故发生后,姚某13:20赶到现场、于某13:40赶到现场、王履然20:00董事长等人赶到现场。2、事故原因分析:(1)钢结构钢梁腹板比较高、风大造成倒塌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2)地脚螺栓间距过小150㎜、地脚螺栓直径偏小,有点头重脚轻造成倒塌也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3)没有按照顺序、施工工艺、流程操作,没有及时安装檩条、柱支撑造成倒塌。三、监理单位: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施工过程中未按程序、工艺、流程进行施工,未及时安装檩条、柱之间支撑,柱脚未及时大头屑固定、缆风绳设置不符合要求,阵风推动造成14-25轴之间的钢结构失稳,造成的倒塌。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总包、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总包对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对班组、班组对作业人员,未做安装的技术、安全交底;总包、分包单位未及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2)总包、分包单位对监理组提出的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我监理组已多次、多种方式告知提醒过总包及分包单位要求加强钢结构施工管理:于2012年4月8日发出B31-2联系单,要求总包及分包单位提供施工方案、特种作业操作证、原材料、安全专项方案、开工报告、许可证等文件。(总包:张晓耕签收,业主:潘永清签收);5月6日发出B32-6联系单,不具备吊装条件,不得进场吊装,(总包:张晓耕签收,业主:潘永清签收);5月10日发出通知单,发出处罚通知,罚款5000元人民币,拆除钢结构柱梁,并运回原单位;5月10日周例会议提出钢结构吊装存在问题,严重违规,要求整改;5月24日周例会议提出:屋面檩条无螺丝加固,各项资料未及时上报,钢结构安装顺序工艺、临边固定、警戒线等不符合要求事宜;5月31日周例会议提出,要求总包加强钢结构安装管理,施工顺序合理安排,操作面要分段,能收头及时做好收头工作,并办交接手续;6月6日周例会以上再次强调施工顺序方法、工艺、流程,缺乏认识、责任心,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把关,重复工序要及时报验,没有验收不得下道工序施工。事故处理要求:1、总包、分包单位在今日下午4:30前把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2、总包、分包单位编制好1#厂房下一步施工计划进度。3、总包、分包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线管资料,要报监理的资料。4、对相应人员进行全面教育,要有书面文件并报监理备案。5、需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损坏螺栓处理书面方案,对基础进行处理。四、建设单位:1、总包要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后续施工计划进度,明天上午上报我建设方。2、施工许可证办理还缺少总包的备案证明,请总包抓紧完成备案手续。3、工程监理加强对整个工程的掌控,应有钢结构工程监理的专项实施细则。五、设计单位:事故原因分析:施工过程中未按程序施工,未及时安装檩条、未及时安装柱之间支撑,造成的倒塌事故。”
2012年6月11日,在岩棉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下,形成《钢结构工程约谈会》记录一份,载明:“会议内容:会议主要议题:对钢结构质量问题进行通报;钢结构合同履约情况分析;后期施工工作开展。一、施工总包单位(上海城建市政集团):1、管理方面:①钢结构分包单位(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投标阶段报审的管理人员与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严重不符,且现场钢结构管理人员无相关资质(含项目经理证、专职安全员C证、汽车吊操作证);②进场阶段,钢结构分包未按照现场管理要求及时完成进场资料的报审,造成进场时间延迟;③钢结构分包单位在构件加工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件加工进度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④进场施工阶段,钢结构分包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合理堆放,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护隔离措施,造成进场构件出现变形、锈蚀、漆膜损坏等质量问题;⑤5月10日,钢结构在明知43轴-39轴梁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不服总包、监理、业主及设计单位对问题钢梁提出的整改要求,私自决定将C轴中柱割短。2、技术方面:①钢结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吊装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吊装安全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原材料加工、安装、检测等方案、钢结构焊接操作专项安全措施工艺、检测报告等未按照要求报审;②钢结构分包单位技术力量不足;③对钢柱脚(+0.15)埋入地下部分的钢柱并未按图施工,对二次灌浆料与钢柱的结合造成影响;④钢结构在25轴-14轴钢柱、钢梁调转过程中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施工。3、质量方面:①按照5月9日的例会精神,1#联合厂房43轴-39轴拼装存在接缝不严密的质量问题,并私自隔短C轴中柱吊装;②进场材料部分构件存在质量问题,破坏严重。4、安全方面:①进场准备阶段,钢结构分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工作;未及时报审钢结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提供项目经理B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C证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设备资料。②进场施工阶段,钢结构单位在吊装区域搭建小型仓库、未配备灭火器材料、二级电箱未按规范进行接地防漏电措施。总包项目部针对以上诸多问题已多次以书面形式与钢构单位进行协调,至目前阶段多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施工。针对总包单位关于上述《事关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至今存在的相关问题》的通报,钢构分包单位均表示无异议。总包要求:1、将监理的工作联系单反应的问题逐一解决。2、相关人员(管理、质量、施工)必须进行相关知识教育之后持相关证件上岗。3、管理、技术及人员配置方面必须全部到位,和总包、监理方面相互协调,报审工作做好。二、业主单位(岩棉公司):1、钢构合同履约情况:①钢构中标合同的钢结构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相符合,要求钢结构分包单位进行解释说明;②钢结构质量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希望钢结构单位及时协调处理。对上述问题,钢结构单位进行了答复:①江苏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是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大丰的一个子公司,并承诺钢结构分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全部由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派遣;②与监督部门沟通,减少事故给建设工程带来的负面影响。2、要求钢结构单位做好后续施工工作的开展:①钢构单位与总包协调处理施工场地的问题,首先使场地具备吊装条件;②对变形、损坏的钢结构件进行淘汰处理;③完善现场吊装施工人员的资料和证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相关事宜;④做好后续工作,加强成品保护;⑤制定阶段性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吊装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吊装安全专项方案等专项措施,检测报告等均按照要求报审;⑥在满足保障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质量前提下,合理制定施工计划方案,使其整体施工进度不受到大的影响。三、钢结构分包单位(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后续工作汇报:1、必须落实有专人负责,14-25轴事故中变形的钢构进行筛选(由监理方面配合监督),对变形轻微的构件进行机械校正(包括重新制作的构件)。在15个工作日整改完毕,发至现场,安装周期7个工作日;2、3-13轴/A轴-C轴构件待工地复工之后马上进场安装,6个工作日安装完毕;3、3-13轴/C轴-F轴构件8个工作日安装完毕(施工前提是场地平整或铺设钢板,总包单位同意配合,2-3天内完成);4、熔制车间计划17日开始吊装,6月底吊装全部完毕;5、管理人员3-4天内到岗,常驻工地。四、设计单位(上海机电设计研究院):1、按照设计要求制定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吊装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吊装安全专项方案;该次事故损伤变形的大跨度钢梁等主构件必须报废处理;2、要求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吊装未形成完整的刚性体系的钢结构进行防范措施,在二次浇筑未达到设计要求前,对可调柱脚螺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垫塞稳定可靠的钢制楔块,并增设缆风绳数量,加大缆风绳直径,提高安全系数。五、兴华招标代理公司:与钢结构分包单位一起,将通过与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变更、怎么变更钢结构中标合同单位名称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2012年6月26日,岩棉公司取得了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1#联合厂房、2#联合厂房、35KV变电所、理货室、门卫1、门卫2、生活区配电所、危险品库、自行车棚、食堂浴室、宿舍楼,建设规模:57809.20平方米,合同价格10594.04万元,设计单位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2012-2-18,合同竣工日期2013-5-31。
2012年8月13日,监理单位制作《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4类)》(B24-14)一份,载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过现场巡视存在下列安全隐患:1、检验车间东侧电箱接线不符合要求。(第一条第11点,1000元罚款。)2、受料斗现场钢筋工未戴安全帽。(4人第一条第6点,100元/人,共400元。)3、熔制熔(楼)钢结构吊装现场未戴安全帽(1人,第一条第6点处罚违约金100元/人,共1人,合计100元)。4、12-13轴高空作业安全带不规范(刷油漆)(1人,第一条第8点处罚违约金200元/人,共1人,合计200元)。5、食堂浴室钢筋工未戴安全帽(2人,第一条第6点,100元/人,共200元)。上述问题根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对你部采取1900元处罚。同时望总包单位引起重视加强现场管理力度,对上述人员再次进行安全教育(上述钢结构相关处罚合计1900元)”该通知单未有鼎天公司签收的相关手续。
2012年8月14日,形成《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项目现场见证单》(编号:安-10)一份,载明事项名称为:1#联合厂房18-43轴因设备基础施工导致接地扁铁损坏,重新敷设的工作量确认。见证工作内容为:因1#联合厂房18-43轴接地扁铁损坏故重新敷设的工作量确认,具体工作量详见附件。附件:1、1#联合厂房18-43轴接地扁铁重新敷设工作量确认清单。2、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3、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现场见证单上加注“上述工程已施工完成。”2013年9月15日,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现场见证单上加注“并非全为业主原因导致返工,返工工作量基本属实,18-26轴系钢结构单位过失,26-38轴系设备基础,39-43轴设备基础不存在深度开挖,39-43轴北侧基础-0.8m(C-D轴),开挖及回填均为原土,不存在运土,不存在拌灰机分层压实,扁铁经过设备基础部位不予土方计量。”
2012年9月10日,在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及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形成了钢结构质量问题会议纪要一份,载明:“上午总包、钢结构、监理单位对钢结构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大部分立柱生锈,1轴檩条、托不在一个平面上,9月11日前完成。2、摩擦面拼缝大。3、1-13轴檩条生锈,要求钢结构单位出个防锈漆方案,并在5天内整改到位。4、登高作业方案钢结构单位3天内上报。5、14-26轴檩条热镀锌氧化,建议钢结构单位进行更换,并在3天内整改到位。6、熔制楼钢结构长期堆放在地上泥巴较多,要求吊装前清理干净,对生锈的构件补刷油漆。7、1轴上抗风柱没有校正,9月11日前完成。8、墙体龙骨上的焊点要做防腐。9、钢结构构件进场,要通知总包、监理检查。10、1#厂房14-25轴地坪要尽快落实。”
2012年9月17日,在岩棉公司主持下形成《协调会》会议记录一份,载明:“会议内容:针对项目建设进度及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建设方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开展工作协议会议。会议上,建设单位主要提出以下疑问,并要求相关单位答复和协调解决:1、针对钢结构进场施工以来出现大量质量问题,我们决定钢结构单位增加至钢构合同10%的质保金。2、波纹管施工方案如何,原材料有无送检,预埋波纹管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要求监理单位督促。3、经上周五对1#联合厂房钢结构质量进行检查,发现43轴至45轴女儿墙弯曲、部分天沟弯曲、生锈构件银粉漆现象,严重影响我项目建设质量,要求钢结构单位提出整改方案。4、鉴于工程开工以来,总包施工单位和钢结构施工单位出现一系列重大质量问题,在此类重大质量问题上持续加剧的情况下,拒付监理费。施工单位就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做出回答:1、立即组织技术及施工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三方见证,对1至13轴垫层凿洞,灰土取样、13至38轴设备基础回填土压实度取样及38至43轴灰土取样,送质检进行检测。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安排出方案以解决灰土回填问题。2、对1#厂房以上三段进行取样检测后,13至38轴设备基础回填土根据实测结果讨论解决方案,组织对1至43轴设备基础浇筑垫层,能做垫层的尽快组织落实。3、波纹管材料已经取样,由于管理不到位,还未送检,总包将立即安排,排水管的施工方案正在落实。钢结构单位就建设单位提出的钢结构质量及施工质量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出回答:1、9月19日,完成1至3轴檩条矫直、西边抗风柱校正、配合屋面保温施工,做好安全措施。2、43轴女儿墙整改到位(除锈)。3、13至15轴梁跨屋面檩条更换,9月18日组织查看后落实解决方案,预计需要一周时间。另外,鉴于十一月初盐城四套领导班子来项目现场观摩,与开发区领导及总包单位商定,马上实施箱涵施工,同时对南侧道路进行埋管等施工,保证南侧道路在十一月初达到观摩要求等”。
2012年9月19日,监理单位制作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2类)》(编号:B22-26)一份,载明:“致: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容:我监理组于9月14日已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钢结构单位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改,但至今日为止仍没整改到位(第二条第4点明确可以罚款500元),存在问题如下:1、屋面已安装好的檩条局部生锈,部分镀锌氧化严重。2、个别弯曲不直、倾斜严重,折边未达到设计要求。(第二条第1点明确可处罚违约金2000-10000元)3、屋面檩条拉杆安装个别不符合要求。4、屋面天沟安装弯曲不直,电焊不饱满。5、现场已安装好的钢柱、钢梁局部油漆已脱落。6、熔制楼吊装施工进度无法满足业主要求。7、屋面女儿墙檩条安装弯曲不直。针对上述事宜,监理组人员已口头通知多次,并且在工程例会上强调钢结构施工必须在确保安全、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目前对已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钢结构分包单位整改力度不到位、管理人员思想不重视,对已产生质量问题迟迟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根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规定第一条和第四条,进行处罚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整,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认真检查督促整改,消除安全、质量隐患,预防以后风雪负载所产生不利因素,确保工程质量。要求总包对上述事项派专业的管理人员,认真督促严格监管,保证工程质量。请于2012年9月21日前填报回复单。”
2012年9月20日,在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下,形成钢结构协调会会议记录一份,载明:“经过三方协定:1、因钢结构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现场工期严重延误。钢结构施工单位承诺屋面单位相关索赔和建设方主张的工期索赔;2、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和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协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原来的5%提高至10%;3、钢结构施工单位承诺9月底前完成1#厂房全部钢结构作业;4天内完成厂房内所有生锈檩条的更换和矫正工作;4、针对1#厂房檩条质量问题,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将暂扣1#厂房钢结构合同价款(12283993.21元)的5%的支付。钢结构施工单位承诺9月底完成1#厂房全部作业以及按期按质按量完成2#厂房所有作业后,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该款项。”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分别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盖相关印章。
2012年10月31日,鼎天公司制作《工程签证单》一份,载明:“根据业主2012年5月17日工作联系单内容,1#联合厂房1-43轴(共36间)墙面檩条窗台、窗楣位置调整费用如下:一、人工费:(36×2×3)人工×200元/人=43200元;二、材料费:36×2×80元/间=5760元;三、合计:43200元+5760元=48960元。请予以审核确认,以便我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加注“上述工程量属实,请业主投资监理审核。”岩棉公司亦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加盖项目部印章,并由其工作人员柯某伟签名。
2012年11月5日,监理单位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2类)》(编号:B22-31)一份,载明:“致: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容:目前2号厂房钢结构材料、构件已局部进场,但是有关2号厂房钢结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均未报现场监理部审核,如:原材料检测报告、高某螺栓检测报告、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及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3.0.1条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对进场材料、构件进行报验,需复检的在见证下进行复检,复检合格以及施工方案报审通过后,再进行施工。请于2012年11月12日前填报回复单。”
2012年11月6日,监理单位制作《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4类)》(编号:B24-22)一份,载明:“致: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容:关于2#厂房钢结构吊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一、相关手续未上报:1、吊装方案。2、吊车相关手续。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4、现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5、吊装令的申请。二、现场不具备吊装条件:1、现场立柱底脚螺栓有损坏现象未进行修复。2、现场安全监控人员及吊车指挥人员不在场。3、现场准备工作不充分。上述内容在监理例会上已多次提出,现要求你部立即对2#厂房钢结构吊装暂停施工。待相关手续完善后,报监理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请于2012年11月8日前填报回复单。”
2012年11月9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07)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经对1#联合厂房熔制楼车间钢结构进行检查,发现如下情况:1、37轴/F轴4.85m钢柱区域,经总承包土建单位水平测量,偏高6㎝。2、37至36轴和31至30轴/F轴吊车轨道下方有檩条,直接影响使用功能。3、熔制车间安装焊接粗糙,特别是梁和柱连接焊接点、钢板两侧不平整毛糙。4、各楼承板钢钉焊接,特别是板与板接口处应每跨有焊钉。5、2至3层,31至30轴/F轴的轨道斜拉杆,未固定牢靠。6、钢结构楼梯应铺设花纹钢板。7、钢结构柱和梁泥浆要清理干净。8、柱和梁连接(洞口),钢复板、螺栓等未除锈完成,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有监理和甲方确认后再涂刷油漆。9、所有洞口,竖向支撑加固钢复板必须满焊。10、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较少,必须增加人员,并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贵司熔制车间的安装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司生产设备安装,我司已多次下发工作联系单,责令贵司增加现场施工人员,立即落实整改,按质按期完成,我司将保留此处工期严重滞后导致的设备安装工期及怠工相关索赔。”当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下方签收人处签名,并加注“多条问题属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院正式出联系单方可调整。”
2012年11月12日,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向岩棉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单》(NO:01)一份,载明:“致: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由我公司承建的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生产基地1#2#外墙复合板系统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如下工程量及款项,请审核认可。事由:第一次应该项目业主要求9月1号开始外墙板施工,我司组织人员进场后发现现场无施工条件并于10号撤离现场人员。第二次9月27号现场例会通知我司进场安装外墙板,我司于9月30号组织人员进场,对现场洞口尺寸进行复测,发现墙面龙骨标高偏差较大,无法保证外墙板施工条件,并在10天后即10号撤离现场,2人留守看工地。第三次于10月25日进入现场并开始安装外墙板。1、人工费:11人来回路工,每工260元,11*2*260元=5720元;2、路费:两次来回进场,每次1000元,2*2*1000元=4000元;3、现场2人留守人员半个月:2*15*260=7800元。以上两次进出场费用约:5720+6000+7800=17520元,请审核。”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加注“情况属实,事由钢结构单位引起,费用由钢结构单位承担,具体费用由投资监理审核。”
2012年11月14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08)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经对1#联合厂房熔制楼车间钢结构进行检查,发现如下情况:1、37轴/F轴4.85m钢柱区域,经总承包土建单位水平测量,偏高6㎝。2、37至36轴和31至30轴/F轴吊车轨道下方有檩条,直接影响使用功能。3、熔制车间安装焊接粗糙,特别是梁和柱连接焊接点、钢板两侧不平整毛糙。4、各楼承板钢钉焊接,特别是板与板接口处应每跨有焊钉。5、钢结构安装完成的柱梁油漆脱落,气壳须重新打磨除锈,由监理和甲方验确认后再涂刷油漆。6、钢结构楼梯应铺设花纹钢板。7、钢结构柱和梁泥浆要清理干净。8、柱和梁连接(洞口),钢复板、螺栓等未除锈完成,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有监理和甲方确认后再涂刷油漆。9、所有洞口,竖向支撑加固钢复板必须满焊。10、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较少,必须增加人员,并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11、钢结构柱梁和其他结构件,加工错误的,特别是三层柱与柱连接处焊接点和上下多处连接钢板,割除后必须打磨平整,有伤疤的修补到位。12、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18.65m钢梁和洞口33至34轴、D至2/D轴进行核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错误及时整改。请贵司增加现场施工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另,在熔制车间楼承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贵司铺设的楼承板后幅达不到要求,楼层标高偏差太大(局部偏高6公分),请贵司尽快落实整改。鉴于贵司熔制车间施工质量问题,我司要求将贵司熔制车间单体质保金从原来的10%增加到20%,熔制车间验收合格后返还5%,熔制车间投入使用一年并无质量问题后返还5%,其余10%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返还。”当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下方签收人处签名,并加注“以上多条属设计变更,请设计出联系单。”
2012年11月18日,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岩棉项目部向岩棉公司主送《工作联系单》(编号:AZ-002)一份,载明:“因冲天炉承重梁安装倾斜,钢结构多处存在漏焊、假焊和高某螺栓未把紧等现象,现根据实际情况和设备载荷后的需求,利用四层钢结构横梁2个五吨手拉倒链,2个叁吨手拉倒链,使冲天炉设备架空后进行施工,分别在冲天炉底部支座梁里外加焊,S=16㎜立筋板16块,支座S=16㎜横梁托架大小5个并进行加焊安装,中部冲天炉因未设计承重梁,根据实际需求,又制造安装四组四角H型钢22#横梁,里外加立筋板,以上各项费用:人工、机械、材料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整”。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2012年11月21日签收该联系单。
2012年11月21日,在岩棉公司主持,监理单位,总包单位、钢结构分包单位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下,形成《钢结构工程协调会议纪要》一份,载明:“会议内容:业主针对近期连续下发给鼎天钢结构单位的联系单内容,要求钢结构单位汇报其整改情况,并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指出以下施工质量及安全问题,要求钢结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钢结构使用情况下,限期落实整改。一、熔制车间:1、楼承板厚度问题,今明两天,由监理单位牵头负责取样和送检;2、熔制车间内所有的梁标高在明天下午前交由业主,由业主、监理、总包及钢结构施工单位参与复核;3、熔制车间冲天炉加固方案,由钢结构施工单位出具并负责与设计院沟通联系;4、冲天炉基础临时加固措施费用由钢结构施工单位承担;5、总包单位暂停熔制车间楼层面施工,待钢结构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复工;6、熔制车间内梁柱焊接探伤检测报告,由钢结构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理,监理单位复核;7、熔制车间梁柱螺栓连接部位,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全面彻查和加强结构连接;8、楼承板栓筋焊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由钢结构施工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并负责与设计院沟通联系,落实整改;9、轨道下,需要各处的檩条由钢结构与设计院沟通联系,出具方案后落实整改;10、在满足除锈及涂刷油漆的前提下,钢结构施工单位做好除锈防锈工作;11、钢制楼梯在现有的钢板上铺设焊接花纹板,由钢结构施工单位与设计院沟通联系,出相关图纸或技术核定单;12、集棉机吸风系统的钢制花纹楼梯在标高及楼承板后幅检测合格后进行吊装。二、一号厂房:1、所有钢质门高度偏差问题,钢结构施工单位2天内整改完毕;2、12-13轴北侧下排窗檩条、25轴抗风柱校正、24-25轴屋面高跨檩条,钢结构施工单位将在本周内整改完毕;三、二号厂房:1、钢结构施工单位将加强现场施工队伍某教育;2、着手2#联合厂房原材料(檩条、钢柱、钢梁)相关资料上报工作,下周二之前上报总监取样检测等”。
2012年11月23日,在监理单位,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岩棉项目部及岩棉公司的参与下形成《工程签证单》(编号:AZ-001)一份,载明:“1、冲天炉钢架加固焊接费用工作联系单附后。2、预算总价:25000元整。”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加注“费用由钢结构单位承担,具体费用由投资监理审核。”
2012年4月26日,39-43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钢构件(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2年5月14日,39-43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单层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2年5月21日,32-38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钢构件(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012年5月25日,32-38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单层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012年5月30日,26-31轴/B-4/C轴经监理单位确认单层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012年6月2日,26-31轴/B-4/C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012年7月18日,1-25轴/A-F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012年7月20日,1-25轴/A-F轴经监理单位确认单层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012年10月27日,2#联合厂房17-18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钢结构预拼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2年11月5日,2#联合厂房1-16轴/A-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钢结构预拼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2年11月30日,2#联合厂房17-18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单层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3年3月17日,2#联合厂房17-18轴/B-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3年4月17日,2#联合厂房1-16轴/A-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单层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3年4月17日,2#联合厂房1-16轴/A-D轴经监理单位确认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012年12月26日,经岩棉公司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对岩棉公司1号联合厂房熔制车间钢结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一份,载明检测结论为:1、对熔制车间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6根次梁的位置与原设计不符,钢梁有缺少加劲肋的现象。2、钢柱垂直度的实测结果表明,钢柱的偏移方向不一致,部分钢柱的偏移量较大,垂直度不满足规范的要求,同一位置的上下有倾斜方向不一致的情况。3、相对高差实测结果表明,4.850层、9.850层、13.850层的相对高差分部情况基本一致,即东南角的钢柱38/D为本层最低点,钢柱35/(2/D)为本层最高点。3个结构层的相对高差的最大值分别为93㎜、80㎜、107㎜,超过规范允许的限制。4、采用金属超声波探伤仪对钢构件焊接的检测结果表明,上柱与下柱连接的水平对接焊缝绝大多数不能达到二级焊缝的质量要求,为不合格焊接,钢梁下翼缘的对接焊缝80%不能达到二级焊缝的质量要求,为不合格焊接。这些不合格焊缝中,少量为焊缝内部存在缺陷,大量为外观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错边、缺焊、未焊透、间隙偏大、夹渣等问题,焊缝存在缺焊或未熔透等施工质量问题,同时对接钢板错边数值较大处焊缝的受力状态与设计要求的受力状态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这些连接点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5、高某螺栓连接存在螺栓数量缺少、大量任意扩孔、不同规格的高某螺栓混用等现象。现场采用气割任意扩孔,扩孔处的钢板接触面的摩擦性能、钢板接触面积、高某螺栓的受力性能等均与原设计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对结构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6、钢柱、钢梁的截面尺寸基本符合原设计。楼板(包括30㎜找平层)厚度从120㎜-170㎜差异较大。7、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相邻列的错位较大,最大超过30,超过规范限制。压型钢板与垂直板肋方向的钢梁连接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端头封口板、压型钢板平行拼接时,钢板叠合处用于固定2片钢板的自攻螺钉太少。8、框架钢梁安装垂直度检测表明,部分抽检的钢梁垂直偏差超过规范允许的限制。9、钢构件损伤状况调查表明部分钢构件存在较大的局部变形。处理建议为:车间存在较多的施工质量问题,这些施工质量问题对结构的安全使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应针对这些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彻底的整改,针对车间钢结构部分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的整改建议:1、对不合格的焊缝进行彻底整改,对缺焊或焊缝高度不足的部分应补焊,对错边导致未焊透的焊缝清根后补焊,使焊缝饱满,对错边尺寸较大,使得两块盖板全部错开的位置,应将焊缝切换后重新对位,尽可能减少错边量,然后重新焊接,并确保焊缝高度不小于两块盖板厚度之和。2、螺栓孔的孔距有较大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经修磨平整后,重新检查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高某螺栓。3、螺栓扩孔处,尤其是连接板扩孔较大处,可采用螺栓+焊缝的组合形式进行修补。4、根据实际施工情况,采用实际的构件位置、楼板厚度等参数重新验算结构的承载力,如果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则根据验算结果进行加固。5、整改后应对焊缝质量等重新进行检测等。同日,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下,形成《熔制车间钢结构协调会议纪要》一份,载明:“会议内容:针对熔制车间钢结构,业主邀请上海建科院专家进行了全面的检测,由业主组织上海机电设计院、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召开协调会议。一、鼎天公司对业主邀请的钢结构检测单位根据熔制车间钢结构现场实际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表示无疑议。二、根据检测报告的内容,对熔制车间钢结构进行加固整改。加固方案的设计和加固施工必须具备钢结构加固资质和能力。业主和鼎天钢结构都可以对专业的钢结构加固单位进行咨询。三、加固施工必须满足业主设备安装、墙面施工、生产线试运行的时间节点要求。四、鼎天公司在项目上后续的钢结构质量、加工以及安装工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013年1月8日,就熔制车间加固工程,岩棉公司(甲方)与上海皓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加固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熔制车间钢结构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大丰经济开发区张某路、祥丰路路口。3、承包范围:1-4层梁柱钢加固。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工期:本工程自2013年1月9日开工于2013年1月30日竣工。7、工程质量:一次性合格。8、合同价款:壹佰贰拾肆万元整。……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2、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总价50%,工程量完成至5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工程款的30%,尾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结算时一次性结清。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2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5天内结清尾款等”。
2013年1月16日,在施工单位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及岩棉公司参与下形成了《工程签证单》两份,其中编号为JX-02的《工程签证单》载明:“1号车间大部分窗台因檩条安装不到位,导致板材高出檩条,无法安装窗台收边。采用现场切除的方法,现签证如下:附施工估价:类别:人工,数量28,单价300元/天,合计8400元。”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加注“请业主确认”,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签证单上加注“情况属实,由钢结构施工单位”;编号为JX-03的《工程签证单》载明:“1号车间43轴/B轴处因檩条安装误差较大,及配合检修梯的安装,导致返工,具体费用如下:类别:人工,数量10,单价300元/天,合计3000元。”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加注“请业主确认”,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签证单上加注“情况属实,费用由钢结构单位支付。”2013年3月7日,在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岩棉公司的参与下又形成《工程签证单》一份,载明:“1号联合厂房窗户因钢结构檩条安装不到位,导致原收边无法按原设计安装收口,后与业主方协调商讨采取附加收边的方法进行处理,具体费用见附表:收边:数量96.68㎡,单价85元,合计8217.8元;人工:20个,单价300元,合计6000元,合计14517.8元。”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加注“请业主确认”,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签证单上加注“情况属实,由钢结构施工单位引起,费用由钢结构支付,具体费用请投资监理审核。”
2013年2月1日,岩棉公司制作了《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1)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针对熔制楼钢结构安装进度质量问题:1、本月熔制楼钢结构质量问题整改施工除外,钢结构安装单位1个多月未施工,2#厂房安装施工人员不足10人,甲方再三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增加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熔制楼钢结构必须抓紧施工作业,并确保质量和进度。2、熔制车间钢结构未施工内容如下:(1)熔制楼外墙面檩条四、五层北面未安装;(2)熔制楼外墙外围钢结构外门框未安装;(3)熔制楼北侧面东西两端钢梯未安装;(4)熔制楼钢楼梯未做防滑措施需整改;(5)熔制楼五层以上的钢结构和屋面檩条未完成80%;(6)熔制楼钢梯、抗风柱、洞口需要加固整改到位;(7)熔制楼标高23.7m处,34轴至36轴,2/D轴2个垂直梯未安装;(8)熔制楼M891Z10G29图纸,标高18.65m钢梁布置图,33轴至34轴,D轴至2/D轴间,GL3钢梁更换或加固整改到位;(9)熔制楼钢结构以上遗漏的和其他注明不清的,应及时提出与设计对应确认;(10)熔制楼所有钢结构护栏焊接不到位,连接节点有偏差的,垂直度不正的,需整改;(11)熔制楼钢结构油漆有色差的,钢结构表面有坑和损伤的需整改。望贵公司尽快落实整改,以免影响我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
2013年4月21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2)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关于2#联合厂房钢结构吊装质量和进度事宜:1、2#厂房钢结构从去年11月6日开始到现在有半年之久,作业人员少、进度慢、技术力量薄弱且存在质量问题较多,虽然大部分整改,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理下发的工作联系单未全部整改到位,特别是屋面檩条、墙面檩条、女儿墙钢立柱等,垂直度偏差较大,必须继续整改到位。进度上,甲方去年签发过两份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施工作业人员,但至今未落实,导致下道工序无法施工,是影响进度的直接原因,现甲方再次强调,如施工单位不充实进度和质量问题的整改,不做工序交接工作将处经济重罚。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的等工现象,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贵司承担。2、2#厂房钢结构所有门框立柱,安装必须纵横向焊接固定牢靠;门框立柱底部出入的踩踏处,确保足够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以防变形;同时,门框立柱、横梁等部件安装与墙面体保持平整度和垂直度。请贵公司尽快落实整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以免影响我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4月22日,岩棉公司制作了《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3)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关于2#联合厂房钢结构吊装质量和进度事宜,我司已多次下发联系单要求整改,贵司未落实到位,因此造成屋面板进场时间延顺,且产生货物出厂时的二次装卸费用人民币1万元(见附件);屋面施工单位多次进场时不具备屋面防水施工作业,造成严重等工,暂扣人民币4万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均由你司承担。望贵司重视我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鼎天公司工作人员未签收该工作联系单。
2013年4月24日,形成钢结构主体验收证明书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岩棉公司,监理单位: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鼎天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面积:51130㎡,工程造价18775924.61元,结构层次:单层,开竣工日期:2012.4.28-2013.4.24,质量等级:合格。验收意见:一、该工程质保资料齐全,观感质量较好。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三、经综合验收评定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要求。鼎天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并由其项目负责人周某签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处由相关人员签名,但未加盖单位公章。岩棉公司亦未在“钢结构主体验收证明书”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3年4月25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4)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针对1#联合厂房熔制楼钢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钢梁构件的油漆出现脱落现象(附照片)。现对此予以人民币两万元罚款,请贵司尽快落实除锈、去泥垢工作,并重新涂刷油漆。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贵司拒签的联系单7日后自动生效,请贵司立即落实2013年4月22日联系单(编号:GL-013)内容,否则予以重罚。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签收人处加注“熔制楼处于停工加固状态,并未验收,油漆脱落属于整改内容,本项目部不同意该罚款,GL-013联系单未收到!”同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5)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针对2#厂房贵司钢结构吊装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附图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以两千元罚款。现再次要求你司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并规范动火操作,如发现液化气瓶等违规操作现象将处以重罚。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当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4月26日,岩棉公司制作了《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6)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关于2#联合厂房钢结构施工质量及进度事宜:1、厂房14至15轴/D轴门框上部钢横梁不得对接焊,要求更换;2、厂房24日已进行工序交接,至今有3天,但现场钢结构件等杂物较多,由于2#厂房进度逾期至今无法进入下道工序,甲方再三强调27日之前2#厂房内所有的钢件、施工工具、用具及其他杂物必须清理干净,进入下道施工工序。3、厂房未完成工程量和需整改部位、部件继续整改,与土建施工单位协调,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鼎天公司工作人员未对该工作联系单进行签收。
2013年4月28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7)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关于2#联合厂房钢结构安装施工事宜:1、2#厂房钢结构安装,屋面檩条不直,墙面高低不平、不垂直的要求继续整改;2、2#厂房屋面檩条与钢梁连接的三角支撑,发现有个别脱落现象,要求2#厂房的三角支撑螺栓全部检查一遍,并拧紧固定使其牢靠;3、2#厂房所有门框根部虽然采用角钢做焊接固定,但土质疏松,固定不牢靠,要求采用加固牢靠的固定物做基础固定。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当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4月29日,岩棉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8)一份,载明:“致: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2#联合厂房钢结构屋面檩条施工质量问题:2#厂房15轴至16轴的北侧屋面檩条有下弯和不直现象,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及时更换,并暂扣钢结构施工单位10万元;另,以前签发给钢结构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涉及的质量问题要求继续整改,限定贵司于5月6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因贵司原因造成的等工,均由贵司承担。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鼎天公司工作人员未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当日,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加注“鼎天钢构姚某拒签已电话通知”。
2013年5月3日,岩棉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9)一份,载明:“致:鼎天公司:关于2#联合厂房钢结构安装施工质量问题:1、2#厂房钢结构15轴和16轴屋面檩条向下弯曲,垂直度不正,纵向不直,檩条边扣损伤,凹凸不平等问题非常严重。甲方已签发过1份工作联系单,但施工单位至今未更换屋面檩条。2、2#厂房钢结构14轴至15轴/D轴门框上部钢横梁对接焊一事要求更换,施工方至今未落实整改,若贵司在2天内不予以整改,我司将决定找其他施工队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直接从钢结构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整改。”2013年5月4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5月4日,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岩棉项目部制作《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项目现场见证单》一份,载明:“事项名称:BYO-喷淋室外墙楼梯变更见证,见证工作内容:BYO-喷淋室外墙楼梯处,楼梯靠墙处间隙比较大,业主要求使用钢板及角钢进行修改。人工费:2人×1天=2工日×280元/工日=560元;材料费:钢板:53kg×5元/kg=265元、角钢:5kg×5元/kg=25元、氧气:1瓶×22元/瓶=22元、乙炔:0.5瓶×88元/瓶=44元、电焊条:5kg×6.9元/kg=35元;机械费:电焊机台班:1台×1天=1台班×25元/台班=25元。本见证单合计976元。”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现场见证单》上加注“请业主确认。”岩棉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现场见证单》上加注“情况属实,费用由鼎天钢构支付,具体费用请投资监理审核!”
2013年5月8日,在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及监理单位人员参与下形成《工程例会会议纪要》一份,载明会议内容为:会议主要讨论了项目建设近期各施工单位进度计划及总分包单位、设计单位所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其中鼎天公司:(1)2#厂房更换15至16轴5根檩条,10天内更换完毕;(2)业主联系单整改内容正在实施,其中2#厂房檩条焊点涂漆在墙面夹芯板施工前完成;(3)2#厂房抗风柱与1#厂房25至26轴生根一致。业主要求为:(1)熔制车间区域漏水问题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解决;(2)针对各单位签发的《工作联系单》和《项目现场整改》上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3)钢结构预算需重新编制,并尽快上报;(4)所有周转场地后续地坪施工不放置钢筋网片;(5)要求鼎天钢构对1#厂房檩条进行自检,并解决个别檩条挠度较大的问题等。
2013年5月12日,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作《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项目现场见证单》(编号:安-041)一份,载明:事项名称:2#厂房照明线管拆除及重新敷设安装,见证工作内容:由于2#厂房钢结构檩条更换,依据5月8日会议纪要要求,我方需拆除2#厂房北侧15-16轴照明线管,檩条更换完毕后,重新敷设安装。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现场见证单上加注“上述工程量已施工结束。”岩棉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现场见证单上加注“情况属实,具体费用及是否需要签证,请投资监理审核,费用由钢结构单位承担(鼎天钢构)。”同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0)一份,载明:“致: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针对贵司2#联合厂房钢结构文明施工情况检查时发现,钢结构件多处出现生锈现象,钢构件焊接连接点和梁柱螺栓连接处生锈严重,部分檩条弯曲明显,且材料表面有残留的泥浆和污渍(附《项目现场整改明细》),需进行全面的除锈、油漆涂刷、除污等整理整顿工作。望贵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督促落实整改。”鼎天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5月21日,岩棉公司制作了《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1)一份,载明:“事由:关于2#厂房屋面檩条事宜。内容:2#厂房屋面檩条弯曲特别严重,最大弯曲偏差80-100㎜,生锈部位未涂刷处理。以上质量问题甲方已多次签发过工作联系单和口头通知要求整改到位,但至今未落实整改。甲方再三强调,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整改以上屋面檩条质量问题,在24日以前整改到位,并暂扣工程款伍拾万元整。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组织专题检查,并上报相关情况说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当日,鼎天公司工作人拒签该工作联系单。
2013年5月23日,监理单位向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B22-56)一份,载明:“致: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容:1、1号厂房天沟内角钢生锈,女儿墙压板,内口下无柳钉固定,女儿墙下口间隙过大局部有5㎝;2、2号产房屋面桁条弯曲;3、钢柱与钢梁接口处,螺帽严重生锈;4、天沟内焊缝未刷油漆;5、B轴/26-27轴底部檩条已弯曲、弓形需调换;6、局部外墙竖向檩条生锈;7、柱支撑连接板生锈需刷油漆;8、西侧A-C轴墙面竖向檩条焊接未做防腐油漆;9、外墙檩条上部焊接缝口未做防腐。以上存在问题,现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后报监理验收。请于2013年5月25日前填报回复单。”
后多家媒体发布新闻通讯稿,载明:5月23日,由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在江苏大丰投资兴建的岩棉公司首条生产线正式点火投产。标志着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的发展已实现新的跨越,大丰将成为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节能保温材料生产基地,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岩棉制造业技术和能力的整体发展等。
2013年6月15日,岩棉公司制作了《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2)一份,载明:“事由:关于2#1#厂房钢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内容:(1)2#厂房钢结构D轴和A轴,中间大门框钢立柱偏位严重,最大偏差80㎜,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对所有门框立柱全面检查一遍,发现有偏差的及时落实整改。(2)1#厂房屋面檩条、梁与檩条的三角支撑、各连接处螺栓等,已局部生锈。以上施工质量问题,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及时组织一次检查,将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到位。以上事宜,请监理单位组织专题检查,并上报相关情况说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2013年6月18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签名。
2013年6月20日,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YH-008)一份,载明:“致: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6月17日因威达防水卷材无包装,卸材料,人工:14人;6月18日因威达防水卷材无包装,打包转搬,人工:14人;6月19日2#厂房因鼎天钢结构导致我公司无法做防水,误工,人工:14人。”2013年7月2日,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加注“情况属实,威达防水卷材以材料让步接收处理,鼎天钢构导致的误工,由该单位负责。”
2013年7月3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3)一份,载明:“经监理和甲方对2#厂房钢结构进行共同检查测量,发现以下问题:(1)经对2#厂房钢结构A轴、B轴和D轴大门框和侧门(小门)框标高最大偏差50㎜;(2)经对2#厂房1轴卸货平台升降门框钢结构标高和立柱尺寸检查得出;标高最大偏差60㎜,钢立柱最大偏差25㎜。以上施工质量问题,要求钢结构施工单位及时组织一次检查,将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到位。以上事宜,施工单位整改后请监理单位重新组织专项检查,并上报相关情况说明。”当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7月12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6)一份,载明:“事由:关于1#2#厂房钢结构施工质量事宜,内容:(1)1#厂房26轴至43轴所有圆管剪刀撑与柱连接和设计不符。圆管支撑弯曲不直,钢板连接点焊接不满足要求(图号M891Z10G17)等质量问题。(2)31轴/B轴剪刀撑与柱连接点钢板长度不足,其中下方螺栓未连接。(3)26轴至43剪刀撑和墙面檩条有很多部位生锈。(4)所有1#厂房2#厂房圆管剪刀撑与柱连接点不符合设计要求。(图号M891Z10G08和M891Z10G17)。2#厂房也有类似问题。以上施工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到位,限10天之内整改完成,并由监理和甲方进行验收。”2013年7月13日,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联系单下方签收人处签名。
2013年9月17日,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收取鼎天公司工程预算书,并向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鼎天司递交的岩棉公司1号、2号联合厂房工程预算书一份。”2014年9月24日,岩棉公司收到鼎天公司提交的1号、2号厂房的工程资料,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鼎天公司的岩棉公司1#、2#联合厂房工程的《竣工资料》、《决算书》、《决算技术资料》各4套。”岩棉公司工作人员柯某伟在收条右下方加注“资料未经过审核,甲方暂代保管,与投资监理、施工单位再次会谈后,再确认资料,此次资料交接不存在任何审价上的时间节点意义。”2014年12月19日,岩棉公司收到鼎天公司提交的1号、2号厂房竣工图3套,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鼎天公司的岩棉公司1#、2#联合厂房工程的钢结构竣工图纸三套。”
2015年4月8日,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根据岩棉公司的委托,就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出具了审价初稿(一稿),并交鼎天公司征询意见。鼎天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回复:“1、初稿审价单中,签证单010号金额为13936元,该签证单在各方盖章过程中遗失,在2015年4月3日三方现场磋商中确定为我司施工,初稿中为零。请问何故?2、其余项目我司均同意。”
2015年9月10日,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主送、向监理单位抄送《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7)一份,载明:“由贵司承担的我司大丰岩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号、二号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经现场巡视发现,厂房钢结构多处檩条出现生锈现象(附照片)。另,由于贵司深化和施工原因,导致熔制楼北侧墙面与钢结构缝隙较大,降雨时出现大量雨水渗漏至室内(附照片),已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运行。以上事宜,请贵司即日起7日内,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施工方案,经我司同意后方可施工。逾期无法完成整改的,我司将请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由此对我司正常生产运行造成影响,以及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贵司承担。”岩棉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联系单左下方加注“已快递至对方单位:鼎天102521348216,朱孔池1025210347916”。
2015年9月16日,监理单位向岩棉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函》(编号:SL-008)一份,载明:“致:岩棉公司:1、贵建设单位于2015年7月24日签发的SL-007号工作联系单,我司于2015年7月26日已及时向施工单位发问,要求施工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自检合格后报我单位进行审核,至今为止,施工单位未向我司申报竣工资料;我司监理资料准备工作正常有序进行。2、贵建设单位抄送的编号GL-027工作联系单我方已阅,同意施工单位尽快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按照贵司要求进行处理(工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该进行处理)。为尽快顺利办理工程结算,请上海城建(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工程资料归档事宜。4、工程完工已经数月,请岩棉公司尽快安排与我司办理监理费结算事宜,以便配合相关工程后期事宜,谢谢。”
2015年12月4日,根据岩棉公司委托,四海公司制作了《新型节能环保隔音材料建设项目1号、2号联合厂房钢结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初稿二稿)》一份,其中,工程审价(初稿二稿)汇总表载明:送审金额为20480801元,审定金额为16727076元,核减部分为3753724元。该结算报告所附《新型节能环保绝热隔音材料建设项目一号、二号厂房钢结构工程扣款项清单(初稿)》载明:1、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书(B24类),综合单价5000元,合价5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6月9日;2、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书(B24类),综合单价271元,合价543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8月13日;3、钢结构工程协调会、第四条冲天炉基础临时加固措施费,由钢结构单位承担,综合单价29827.9334元,合价29828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1月21日;4、工程量确认单(编号:15-32)上海誉童、第18条、熔制楼零星修理,综合单价110.87元,合价332.61元,文件签署日期2015年9月4日;5、工程签证单编号:AZ-001(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冲天炉钢架加固焊接费用,综合单价13000元,合价13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1月23日;6、现场见证单AZ-260、BYO-喷淋室外墙楼梯变更见证,综合单价976元,合价976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5月4日;7、工程签证单编号JX-02(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号车间窗台檩条安装缺陷无法收边(已审定,见报告),综合单价87元,合价2436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月16日;8、工程签证单编号JX-03(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号车间43轴/B轴檩条安装缺陷(已审定,见报告),综合单价87元,合价87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1月16日;9、工程签证单编号JX-05(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号车间钢结构檩条安装缺陷(已审定,见报告),综合单价9484.6元,合价9484.6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3月7日;10、江安现场见证单编号:安-10、1#联合厂房18-43轴因设备基础施工导致接地扁铁损坏,重新敷设,综合单价14323.85元,合价14323.85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8月14日;11、工程签证单编号MC-001(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号车间钢结构安装缺陷,造成(已审定,见报告),综合单价0元,合价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2月31日;12、工作联系单编号:01(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2号厂房外墙板安装,钢结构檩条安装缺陷(已审定,见报告),综合单价7567元,合价7567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1月12日;13、工作联系单编号:YH-008(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号厂房屋面防水工程,钢结构延误误工(已审定,见报告),综合单价110.87元,合价1552.18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7月2日;14、现场见证单:2#厂房照明线管拆除及重新敷设安装(上海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钢檩条更换造成,综合单价1892元,合价1892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5月12日;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2类)编号:B22-5,关于43-39轴钢立柱、梁拼装质量罚款,综合单价5000元,合价5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5月10日;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22类)编号:B22-26,有关1号厂房钢结构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事宜处罚,综合单价10000元,合价10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9月19日;17、工作联系单编号:GL-027厂房钢结构檩条生锈,熔制楼渗水相关事宜,文件签署日期2015年9月10日;17.1、GL-014由于发现钢梁构件的油漆出现脱落,予以罚款,综合单价20000元,合价20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4月25日;17.2、GL-0221#厂房屋面檩条(147.832t)、梁(583.007t)与檩条的三角支撑(62.381t)、各连接处螺栓等,已局部生锈(暂按5%计算),综合单价825元,合价32720.325元,说明:2013年6月15日为2013年4月28日验收之后,属质量缺陷保修(监理SL-008定论);17.3、GL-0261#2#厂房钢结构施工质量事宜,已26轴至43轴剪刀撑与墙面檩条有很多部位生锈(暂按6吨计算),综合单价825元,合价4950元,说明:2013年7月12日为2013年4月28日验收之后,属质量缺陷保修(监理SL-008定论);17.4、GL-014、022、026提及的钢板连接点及柱连接等质量问题(暂扣钢结构1.5吨),综合单价7225.7元,合价10838.55元,说明:属质量缺陷保修(监理SL-008定论);17.5、移动脚手架使用费及其他保护等措施费,综合单价12000元,合价12000元,说明:脚手架为租赁费;18、工作联系单编号:GL-008,熔制车间钢结构检查熔制车间单体质保金,从10%增加至20%,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1月14日;19、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3二号厂房钢结构吊装质量及进度事宜,货物出厂,发生二次装卸费,综合单价10000元,合价10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4月22日;19.1、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3二号厂房钢结构吊装质量及进度事宜,屋面底板及防水工程误工费,综合单价40000元,合价40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4月22日;20、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4一号厂房熔制楼钢结构施工质量检查,钢梁构件的油漆出现脱落现象,罚款,综合单价20000元,合价20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4月25日;21、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5二号厂房钢结构吊装,现场管理混乱,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罚款,综合单价2000元,合价2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4月25日;22、1号联合厂房熔制车间钢结构加固(上海皓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1240000元,合价124000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3年1月8日;23、1号联合厂房熔制车间钢结构检测(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95550元,合价95550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12月10日;24、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时间2012年8月1日前(每延误一天以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二处罚),综合单价3870.26元,合价1033359元,文件签署日期2012年3月23日。上述扣款总额合计为2624223元。
另,上述工程结算审核初稿(二稿)编制说明载明:“岩棉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鼎天公司承建的新型节能环保隔音材料建设项目1号、2号联合厂房钢结构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根据鼎天公司2015年1月14日前(工程签证单),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纸、项目结算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及截止2015年1月14日补充的全部施工结算资料。我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对该项目的资料进行熟悉,并对竣工图纸及工程签证单工程量逐一计算,并与鼎天公司委派的姚某、朱某工程师,对竣工图、工程签证单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预报审价初稿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现按照鼎天公司要求,甲乙丙三方于4月3日,现场对工程量签证单综合单价磋商确认,于2015年4月8日,出具审价初稿(一稿)。我司于2015年11月9日(书面文件),收到贵司及鼎天公司审价初稿征询意见单,经计算初步审核情况如下:贵公司提供的施工单位送审结算的造价为20480801元,经初步审核的结算价暂为16727076元(质量、安全、工期等扣款为2624223元)。对初步审核结果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的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故在审价初稿中原投标文件中有相同施工子目的工程造价按照原固定单价计算。二、新增签证工程量综合单价确定。综合单价参照类似工程合同价计算工程造价。三、本初稿通用措施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奖励费及赶工费未计。四、审价初稿核减的主要原因:1、工程量差异(详见审价书对比表);2、工程签证单人工单价按照点工87元/工日计算工程造价;3、新增工程量及安装工程费送审综合单价偏高;4、质量、安全、工期等其他扣款;5、签证单010:关于熔制楼CF1和CF2钢梯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审价一稿工程量中;6、标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差异,是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熔制楼钢结构招标图纸不完整及二号厂房钢结构屋面支撑系统变更。综上所述,我公司的初步审核结果系根据以上情况所作出,其实际工程造价有待甲乙丙三方磋商,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并圆满地完成审价工作。”
四海公司将上述《新型节能环保隔音材料建设项目1号、2号联合厂房钢结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初稿二稿)》交鼎天公司征询意见,鼎天公司2015年12月8日回复:“我公司同意审价一稿之工程价款,对于两稿中提出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扣款2624223元不予认可,24项扣款与我司无关。”
2017年1月16日,经岩棉公司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了《房屋检测报告》一份,载明:检测原因、目的和范围:岩棉公司1#联合厂房熔制车间为5层钢结构厂房,在工程建造过程中,业主曾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并委托专业单位根据检测报告进行了加固设计和施工,现岩棉公司委托我站对熔制车间加固情况进行图纸复核。另外,委托我站对1#联合厂房、2#联合厂房的完损现状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1)经图纸复核,1#联合厂房熔制车间现场结构加固部位、加固内容等与委托方提供的加固图纸相符。(2)将完损检测,1#联合厂房主要存在外门框渗漏水、屋面钢构件涂装剥落锈蚀、屋面钢檩条局部变形、室外钢楼梯锈蚀等损坏现象;2#联合厂房主要存在屋面钢构件涂装剥落锈蚀,屋面钢檩条局部变形损坏现象。
因双方就鼎天公司应得工程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岩棉公司向鼎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6278127.32元后未再支付相关款项,鼎天公司索要无果,遂于2016年1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岩棉公司提起反诉。
一审审理中,因鼎天公司对岩棉公司提交的四海公司出具的《上海建材岩棉有限公司新型节能环保隔音材料建设项目1号、2号联合厂房钢结构工程审价报告初稿二稿》中所列扣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合理扣款项目的数额提出异议,其遂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16年10月8日,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载明鉴定结果为:1、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编号B24-2),该项费用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处罚费用,不应计入工程结算价中;2、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编号B24-014),该项费用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处罚费用,不应计入工程结算价中;3、冲天炉基础临时加固措施费,未说明具体加固原因,无法分清责任方。若为设计原因造成,则需增加加固费用,由岩棉公司承担,若为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则由鼎天公司承担加固费用;4、工程量确认单(编号:15-32),该确认单内容基本为装修工程维修项目,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4日。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已超过质量保修期限,费用不成立;5、冲天炉钢架加固焊接费用,应分清责任方,若存在漏焊等问题,应责令鼎天公司整改。而工程联系单(编号AZ-002)中提到“中部冲天炉因未设计承重梁”,此为设计原因造成,鼎天公司不应承担此部分加固费用;6、喷淋室外墙楼梯变更见证(编号AZ-260),该项目为变更项目,不应由鼎天公司承担费用;7、工程签证单(编号JX-02),此项费用在签证单中未明确相关责任方,无法判断是由鼎天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签证单(编号G-005)中提到因设计调整檩条窗台、窗楣位置发生的费用,与此处发生的费用是否矛盾。若确为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则应责令原告整改;8、工程签证单(编号JX-03),此项费用在签证单中未明确相关责任方,无法判断是由鼎天公司原因造成,若为设计原因造成,则无需承担此费用,若为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则应责令原告整改;9、工程签证单(编号JX-05),此项费用在签证单中未明确相关责任方,无法判断是由鼎天公司原因造成,若为设计原因造成,则无需承担此费用,若为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则应责令原告整改;10、现场见证单(编号安-10),该项目因业主后期增加设备基础造成的重新敷设扁铁费用,属于变更签证项目,不应由鼎天公司承担;11、工程签证单(编号MC-001),费用不计;12、工程联系单(编号01),第三方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间应征得鼎天公司认可,无相关证据证明是鼎天公司原因造成无法进场,故不应计取相关费用;13、工程联系单(编号YH-008),造成误工的原因未具体说明,若为鼎天公司原因造成的误工,则鼎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费用;14、现场见证单(编号安-41),卷宗内无2013年5月8日会议纪要,无法了解檩条更换的原因,若为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则需承担此项费用;15、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编号B22-5),该项费用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处罚费用,不应计入工程结算价中;16、安全监理工程通知书(编号B22-26),该项费用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处罚费用,不应计入工程结算价中;17.1、工程联系单(编号GL-014),该项费用由施工质量引起,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应作出单方扣款意见;17.2、工程联系单(编号GL-022),该项内容仅涉及质量整改问题,无扣款的相关依据,费用不成立;17.3、工程联系单(编号GL-026),该项内容仅涉及质量整改问题,无扣款的相关依据,费用不成立;17.4、与工程联系单GL-014、GL-022、GL-026内容重复,无相关费用;17.5、移动脚手架使用费未说明使用原因,无相关资料,费用不成立;18、工程联系单(编号GL-008),费用不计;19、工程联系单(编号GL-013),屋面板单位为第三方专业分包单位,材料进场应由业主协调堆放,不应由鼎天公司承担二次出场费用。屋面施工单位多次进场不具备屋面防水施工作业造成的严重等工为暂扣费用,后续应有相关的材料说明;20、工程联系单(编号GL-014),与17.1重复;21、工程联系单(编号GL-015),该项费用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处罚费用,不应计入工程结算价中;22、1号联合厂房熔制车间钢结构加固费用,无相关资料,无法确认费用;23、1号联合厂房熔制车间钢结构检测费用,无相关资料,无法确认费用;24、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开工时间及具体的工期数,且在卷宗中未提供有效的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无法确定工期延期天数,因此无法计算工期延期扣款金额。鼎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0元。
2018年3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苏09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岩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鼎天公司工程款3073171.68元,并承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鼎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岩棉公司的反诉请求。岩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8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民终264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9月3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鼎天公司撤回要求岩棉公司承担30000元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2018年10月18日,经岩棉公司委托,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大丰岩棉生产基地一号、二号厂房钢结构工程工程量审核报告》一份,载明审价依据为:1、本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竣工图及资料;3、施工单位送审工程结算书及投标书。审核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丰岩棉生产基地一号、二号厂房钢结构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图纸部分和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内容。经审核后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部分钢结构构件尺寸及数量计算有误;2、部分钢结构构件计算规则有误。审核结果为:经审核,大丰岩棉生产基地一号、二号厂房钢结构工程审定工程量未2295.887吨(其中一号厂房1451.387吨,二号厂房844.5吨),核减工程量为:191.542吨(其中一号厂房核减128.459吨,二号厂房核减63.083吨),按中标价格折算核减造价金额为1531842.81元(其中一号厂房核减995822.71元,二号厂房核减536020.1元)。
一审另查,2016年7月7日,岩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鼎天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138476.09元(已扣除本案中因工期延误的罚款1033359元);2.判令鼎天公司支付工程项目负责人缺位违约金5725000元;3.判令鼎天公司交付工程竣工图1套(已扣除收到的3套)及电子光盘1份。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岩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以及具体的工期数、工程逾期的原因,故而无法确定工期延期天数,岩棉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1138476.09元,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鼎天公司承建的案涉1号、2号厂房的钢结构部分已于2013年4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下一道工序,即已交付使用。如存在工期延误及项目负责人缺位的问题,岩棉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但其于2016年7月7日方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期逾期和项目负责人缺位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鼎天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岩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017年6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苏098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驳回岩棉公司的诉讼请求。
岩棉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但因该施工许可证直到2012年6月26日才颁发,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监理人也未向鼎天公司发出过开工通知,同时岩棉公司对鼎天公司提交的装订成册的全套工程施工资料拒绝提交法院以供审查,致案涉工程何时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无法查证,故在此情况下岩棉公司主张应以2012年2月18日为开工日期并主张系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缺乏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24日通过钢结构主体验收,有相应的验收证明书证实,根据其中注明的建筑总面积、工程造价,能够证明系案涉1号、2号厂房的验收手续,同时,验收意见也明确记载,该工程质保资料齐全,观感质量较好,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综合验收评定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要求,该验收证明书虽无岩棉公司人员签字,但有相关设计单位人员、质检单位人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到场参与并签字认可,同时该钢结构主体验收有此前的相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予以印证,故岩棉公司提出2013年4月24日案涉1号、2号厂房未经验收合格的主张依据不足。2017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2017)苏09民终4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二、岩棉公司抗辩扣减多用钢材的费用应如何处理?三、岩棉公司提出的其他各项扣款应如何处理?四、岩棉公司主张鼎天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应否支持?五、熔制楼加固费用应否全部由鼎天公司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鼎天公司主张按照四海公司审核确定的工程总造价19351299元作为其应得工程款总额,岩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鉴于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由发包人岩棉公司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完工审价服务。在鼎天公司工程施工完成后,依据合同约定,岩棉公司委托四海公司对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造价审核,确定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总额为19351299元(审定金额16727076元+扣款2624223元),鼎天公司亦在对该审价报告进行回复时表示对该工程造价总额表示认可,故对鼎天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岩棉公司抗辩双方就工程造价总额尚未进行结算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岩棉公司抗辩应自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多计算的用钢款1531842.81元,鼎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鉴于本案所涉工程总造价19351299元系由岩棉公司诉前委托的四海公司根据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纸、项目结算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及相关补充的施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逐一核对、确认后计算所得,且经鼎天公司认可,应视为双方对案涉工程总造价已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岩棉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出具申请并经本院审核同意依法委托,而单方自行委托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与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审价依据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及资料、施工单位送审工程结算书及投标书等,就部分工程作出与四海公司相矛盾的审价意见,并以此作为鼎天公司多用钢材且主张自鼎天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减1531842.81元,既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亦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鼎天公司亦对此表示不予认可,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岩棉公司抗辩应自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的其他各项款项,鼎天公司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关于联合厂房吊装现场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罚款5000元,因岩棉公司作为扣款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系岩棉公司单方签发,未经鼎天公司签收,且岩棉公司、鼎天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就该规定的适用签订三方合同,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亦未就罚款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岩棉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岩棉公司提出扣减543元依据的编号为B24-014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因该通知单系向工程总包单位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且作为处罚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系岩棉公司单方签发,未经鼎天公司签收,且岩棉公司、鼎天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就该规定的适用签订三方合同,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亦未就罚款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岩棉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岩棉公司主张扣减的冲天炉基础加固的费用29828元及冲天炉钢架焊接费用13000元问题,根据有岩棉公司、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的工程会议记录载明内容,应由鼎天公司进行整改,且相关费用由鼎天公司承担,但岩棉公司又另外找第三方施工单位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系鼎天公司、岩棉公司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或鼎天公司、岩棉公司之间已就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的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岩棉公司的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岩棉公司主张扣减的熔制楼局部渗水的维修费用332.61元问题,因岩棉公司作为主张依据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工作联系函》未明确载明造成渗水的原因及责任在鼎天公司,且鼎天公司、岩棉公司之间未就维修的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岩棉公司提出扣减的BYO喷淋室外墙楼梯现场变更费用976元问题,因相关的现场见证单未有鼎天公司参与对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进行确认,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需要另行施工的原因在鼎天公司,或鼎天公司已认可由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6、关于岩棉公司提出扣减的1#厂房檩条安装不到位,导致窗台收边无法安装的额外施工费用2436元;43轴/B轴处檩条安装误差大,为配合检修梯安装导致的返工费用870元;1#厂房窗户因钢结构檩条安装不到位,导致原收边无法按原设计安装收口进行补充施工的费用9484.6元问题,因岩棉公司作为主张依据的三份《工程签证单》及相关的会议记录未明确原、被告之间已协商一致由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亦未就相关的施工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岩棉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7、关于岩棉公司主张扣减的因1#厂房钢结构倒塌导致扁铁损坏返工的费用14323.85元问题,因岩棉公司作为主张依据的现场见证单未明确载明均系钢结构施工单位鼎天公司的原因造成了扁铁损坏的返工,亦未明确责任比例、费用均由鼎天公司全部承担,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8、关于岩棉公司主张扣减的外墙复合板安装施工增加的施工费用7567元问题,因岩棉公司作为主张依据的工作联系单中岩棉公司单方认定原因系鼎天公司造成,并标注由鼎天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但未经鼎天公司确认,且双方未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岩棉公司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9、关于岩棉公司提出扣减的屋面防水施工误工费用1552.18元的问题,虽岩棉公司提供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其曾于屋面施工前向鼎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对屋面檩条进行整改,并形成会议纪要表明钢结构单位承诺屋面单位相关索赔,但未有屋面施工单位向鼎天公司进行主张的相关证据,亦未有证据证明相关数额已经双方一致确认或经有权机构予以确认,且岩棉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代为支付了相关费用,或鼎天公司已认可承担该笔费用,并同意自岩棉公司应付款中予以扣减,故对岩棉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0、关于岩棉公司主张扣减的2#厂房照明线管拆除及重新敷设安装的费用1892元问题,虽岩棉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鼎天公司发出对屋面檩条进行更换、整改的书面手续,系鼎天公司未签收,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屋面檩条需更换、整改的原因系鼎天公司施工原因造成,且岩棉公司未能就原、被告之间就因屋面檩条未及时更换产生的其他相应工序额外费用由鼎天公司承担、费用的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1、关于岩棉公司提出因鼎天公司存在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扣减鼎天公司5000元、10000元的问题,因岩棉公司作为扣款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系岩棉公司单方签发,未经鼎天公司签收确认,岩棉公司亦未能就双方间已对给予鼎天公司处罚的事实及处罚的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2、关于岩棉公司提出因钢构件的油漆出现脱落,予以罚款,扣减20000元问题,因鼎天公司在岩棉公司向其发出工作联系单时即已对岩棉公司载明的罚款事由提出异议,岩棉公司亦未能就罚款的依据及数额已经鼎天公司确认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3、关于岩棉公司提出因厂房屋面檩条、梁与檩条的三角支撑、各连接处螺栓等已局部生锈扣减32720.32元;1#2#厂房钢结构施工质量事宜,26轴至43轴剪刀撑与墙面檩条有很多部位生锈扣减4950元;钢板连接点及柱连接等质量问题扣减10838.55元;移动脚手架使用费及其他保护等措施费12000元及因工期延误的扣罚款项10000元、40000元的问题,虽鼎天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相关的工作联系单,但双方未就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及时整改需扣取工程款、扣取的数额或需另行支付设备使用费及使用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鼎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岩棉公司亦未就扣款的依据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岩棉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4、关于岩棉公司提出因2#厂房吊装现场管理混乱,不系安全带扣罚的2000元的问题,鼎天公司工作人员虽签收了该工作联系单,但未表示认可岩棉公司的扣罚决定,且岩棉公司作为扣罚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未经鼎天公司确认,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故对岩棉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5、关于岩棉公司提出二号厂房钢结构材料、构件在进场前,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未上报监理审核扣罚500元;二号厂房钢结构吊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现场停工,罚款34700元;厂房钢结构材料进场时未报监理审核扣罚500元的问题,因岩棉公司作为主张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未经鼎天公司确认或与鼎天公司协商一致,且岩棉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扣罚的款项数额已与鼎天公司协商一致或经鼎天公司确认,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6、关于岩棉公司提出扣减的因鼎天公司安全人员不到位而扣罚的112000元,因岩棉公司作为主张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未经鼎天公司确认或与鼎天公司协商一致,且岩棉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扣罚的款项数额已与鼎天公司协商一致或经鼎天公司确认,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17、岩棉公司抗辩,应自鼎天公司应得工程款总额中扣减合同价款的5%即614194元作为一号厂房檩条质量问题的罚款,一审法院认为,鼎天公司、岩棉公司之间虽曾以协调会的形式针对1#厂房檩条质量问题约定“暂扣1#厂房钢结构合同价款(12283993.21元)的5%的支付”,并约定鼎天公司“9月底完成1#厂房全部作业以及按期按质完成2#厂房所有作业后”,岩棉公司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该款项,但双方并未就岩棉公司最终扣减并不予支付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调会载明的扣款为“暂扣”,并非约定的最终扣减数额,鼎天公司亦对岩棉公司主张扣减614194元提出异议,鉴于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经生效判决认定已于2013年4月24日经验收合格,故对岩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虽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1#厂房钢结构工程须在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2#厂房须在2012年8月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并且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将处以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的罚款”,但双方又于此后签订补充协议,表明了一、二号厂房工期相应顺延的意思表示,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被责令停工、工程量增加及变更、与其他工程配套施工的情形。在2016年7月7日岩棉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中,一审法院已对岩棉公司主张违约金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即因岩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以及具体的工期数、工程逾期的原因,故而无法确定工期延期天数,岩棉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岩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亦认定,因案涉工程施工许可证直到2012年6月26日才颁发,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监理人也未向鼎天公司发出过开工通知,岩棉公司主张应以2012年2月18日作为开工日期并主张系鼎天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缺乏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岩棉公司在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开工实际时间及工期数的情况下,仅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期作为鼎天公司应竣工日期的依据不足,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对岩棉公司反诉主张鼎天公司向其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2230272.48元、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直接生产损失2492000元、外方专家误工费6732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根据2012年12月26日岩棉公司委托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所作的《检测报告》,可以认定现场检测的熔制楼车间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存在与设计不符的情形,且施工质量存在较多问题,以致需要进行整改,当日的《熔制车间钢结构协调会议纪要》亦载明鼎天公司对岩棉公司邀请的钢结构检测单位根据熔制车间钢结构现场实际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表示无疑议,鼎天公司所派工作人员除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外,亦在会议纪要内容下方的“签认栏”签名确认,应当认定鼎天公司对该检测报告所认定的熔制楼需要整改的原因在于鼎天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未有异议,故岩棉公司据此主张鼎天公司支付其因熔制楼的施工质量问题检测、加固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岩棉公司所提交的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岩棉项目部向岩棉公司主送并由岩棉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AZ-002)载有“中部冲天炉未设计承重梁”的内容,不能排除熔制楼的加固、整改有施工图本身设计存在缺陷的原因,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均不同意申请鉴定,一审法院酌定就上述实际损失费用由鼎天公司承担80%,即1068440元(1335550元×80%),故一审法院对岩棉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鼎天公司抗辩,其派出的工作人员仅是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仅代表其参加了该次会议,并非对会议纪要内容的确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岩棉公司应向鼎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3073171.68元(19351299元-16278127.32元)。鼎天公司主张岩棉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041.78元自2013年5月10日起、1935129.90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整个厂房全部竣工完成,通过当地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部分合同价款的90%给承包人,工程结算完成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总额的95%给承包人,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等内容,虽案涉工程2013年4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岩棉公司应于2015年4月25日起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但鼎天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才在审价报告征询意见单(初稿二稿)的回复意见栏内明确同意审价一稿之工程价款,至此,双方对结算总价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前,完成工程部分的合同价款及质保金数额均尚不确定,故岩棉公司应自结算后15天内即2015年12月24日前向鼎天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因岩棉公司未支付,鼎天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请,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鼎天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岩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鼎天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73171.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鼎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岩棉公司支付人民币1068440元。四、驳回岩棉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3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459元,合计60844元,由鼎天公司负担4676元,由岩棉公司负担56168元。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鼎天公司、岩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鼎天公司、岩棉公司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本案一审审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该规定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中是否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并未作具体的限定,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包括陪审员在内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岩棉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排开庭时间不适当以及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长时间使用地方方言进行沟通和审理,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该案已安排多次开庭审理,最后一次以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并无不当,且岩棉公司也已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未影响岩棉公司参加诉讼。本案在有外地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使用普通话进行审理,岩棉公司虽提出本案一审法院开庭时有上述现象,但一审法院开庭程序完整,岩棉公司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表达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对一审法院形成的庭审笔录也进行了阅读签字,并未损害其本案程序上的权利,故岩棉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四海公司的审核报告能否作为案涉工程总造价认定的依据。本院认为,鼎天公司、岩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由发包人岩棉公司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完工审价服务。鼎天公司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依据合同约定,岩棉公司委托四海公司对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造价审核,确定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总额为19351299元(审定金额16727076元+扣款2624223元),鼎天公司亦在对该审价报告进行回复时表示对该工程造价总额表示认可。本案中,岩棉公司也提供了四海公司的审核报告,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的依据,认为双方对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已无异议,仅对扣款的项目和金额有异议,由法院依法认定。故岩棉公司对其自已提供并已认可的证据再予否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岩棉公司主张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中应当扣减多计算的用钢款1531842.81元的问题。岩棉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委托四海公司就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审核,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在审核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纸、项目结算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及相关补充的施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逐一核对、确认后计算所得,并经过了初稿和二稿,征得了鼎天公司的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对案涉工程总造价已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现岩棉公司仅对该审核报告中的钢材用量有异议,本院不应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岩棉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单方自行委托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作的审价意见,不能否认已经双方认可的审核报告,故对岩棉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鼎天公司提供了2013年4月24日形成的钢结构主体验收证明书一份,其中载明: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综合验收评定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要求,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处由相关人员在证明书上签名。岩棉公司虽未在此证明书上签名,但根据2013年4月26日岩棉公司制作的《工作联系单》(编号:GL-016),其中载明:厂房24日已进行工序交接,但现场钢结构件等杂物较多,由于2#厂房进度逾期至今无法进入下道工序,岩棉公司再三强调27日之前2#厂房内所有的钢件、施工工具、用具及其他杂物必须清理干净,进入下道施工工序。该联系单可以证明岩棉公司已认可双方在2013年4月24日进行了工序交接,且其认可1号厂房于2013年5月23日正式点火投产用于生产,2013年9月17日起也陆续接受了鼎天公司交付的工程预算书、竣工资料、决算书、决算资料等施工资料,之后也将该部分资料用于委托四海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进行造价审计,在此期间及之后双方并未单独再就钢结构部分进行竣工验收,故一审法院依据2013年4月24日的形成钢结构主体验收证明书并以2013年4月24日作为案涉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并无不当。
五、关于四海公司审核报告中24项扣款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2015年4月8日四海公司根据岩棉公司的委托,就鼎天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出具了审价初稿,并于2015年12月4日形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初稿、二稿,鼎天公司回复同意审价一稿之工程价款,但对于其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扣款2624223元不予认可,认为24项扣款与其无关。一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扣款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对此,本院认为,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扣款的鉴定报告在岩棉公司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作为争议部分是否应作为扣款认定的参考依据。鼎天公司施工的案涉钢结构工程曾出现多次质量维修,但岩棉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施工图纸也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故在对该部分费用和损失分担时应根据原因的归属分配责任的承担,对具体扣款部分认定如下:1.关于联合厂房吊装现场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罚款5000元,因岩棉公司作为处罚依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系岩棉公司单方签发,未经鼎天公司签收,且双方亦未就罚款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岩棉公司主张该部分扣款理由不能成立。2.编号为B24-014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543元扣款,理由同第1项。3.关于冲天炉基础加固的费用29828元及冲天炉钢架焊接费用13000元,岩棉公司、鼎天公司达成的工程会议记录载明应由鼎天公司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鼎天公司承担,而岩棉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编号AZ-002)提到“中部冲天炉因未设计承重梁”,此为设计原因造成,对最终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岩棉公司在未征得鼎天公司同意并对施工费用认可的情况下,擅自找第三方施工单位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其形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岩棉公司自行承担,鼎天公司也应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损失。4.关于熔制楼局部渗水的维修费用332.61元,岩棉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编号:15-32)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4日,该时间已超过质量保修期限,故对费用不应予以扣减。5.关于BYO喷淋室外墙楼梯现场变更费用976元,该项目为变更项目,对该费用的承担双方并未进行约定,故岩棉公司主张应由鼎天公司承担没有依据。6.1#厂房檩条安装不到位,导致窗台收边无法安装的额外施工费用2436元;43轴/B轴处檩条安装误差大,为配合检修梯安装导致的返工费用870元;1#厂房窗户因钢结构檩条安装不到位,导致原收边无法按原设计安装收口进行补充施工的费用9484.6元。因上述费用是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鼎天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岩棉公司在未能明确原因的情况下,即擅自单方委托第三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因此产生的扩大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7.1#厂房钢结构倒塌导致扁铁损坏返工的费用14323.85元,该事故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损失,应由施工方鼎天公司承担。8.外墙复合板安装施工增加的施工费用7567元,该费用是鼎天公司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费用,应由鼎天公司承担。9.屋面防水施工误工费用1552.18元,岩棉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曾于屋面施工前向鼎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对屋面檩条进行整改,鼎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故该费用应由鼎天公司承担。10.2#厂房照明线管拆除及重新敷设安装的费用1892元,岩棉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曾向鼎天公司发出对屋面檩条进行更换、整改的书面手续,因该部分更换、整改均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施工方原因,该部分费用应由鼎天公司承担。11.因鼎天公司存在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扣减鼎天公司5000元、10000元的问题,理由同第1项。12.因钢构件的油漆出现脱落,予以罚款,扣减20000元的问题,理由同第1项。13.因厂房屋面檩条、梁与檩条的三角支撑、各连接处螺栓等已局部生锈扣减32720.32元;1#2#厂房钢结构施工质量事宜,26轴至43轴剪刀撑与墙面檩条有很多部位生锈扣减4950元;钢板连接点及柱连接等质量问题扣减10838.55元;移动脚手架使用费及其他保护等措施费12000元及因工期延误的扣罚款项10000元、40000元的问题。对此,岩棉公司提供了工作联系单,上述施工过程中涉及质量和整改的问题,应由鼎天公司承担合理费用。14.因2#厂房吊装现场管理混乱,不系安全带扣罚的2000元,理由同第1项。15.2号厂房钢结构材料、构件在进场前,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未上报监理审核扣罚500元;2号厂房钢结构吊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现场停工,罚款34700元;厂房钢结构材料进场时未报监理审核扣罚500元的问题。理由同第1项。16.因鼎天公司安全人员不到位而扣罚的112000元,理由同第1项。17.岩棉公司主张应从总工程款总额中扣减合同价款的5%(即614194元)作为1号厂房檩条质量问题的罚款,因双方协调会纪要中约定的是“暂扣1#厂房钢结构合同价款(12283993.21元)的5%的支付”,并约定在鼎天公司完成1号、2号厂房全部作业后,岩棉公司应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该款项,双方并未约定岩棉公司最终应扣减此款项,故在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后,岩棉公司应按约向鼎天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主张在应付款总额中扣减此款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述3、6、7、8、9、10、13项中,施工方鼎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应由鼎天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对扩大的损失应由岩棉公司自行承担。
六、熔制楼加固费用应如何承担的问题。2012年12月26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形成的《熔制车间钢结构协调会议纪要》,其中载明鼎天公司对岩棉公司邀请的钢结构检测单位根据熔制车间钢结构现场实际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表示无疑议,鼎天公司工作人员在会议纪要内容下方的“签认栏”签名确认,根据岩棉公司委托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当日所作的检测报告,可以认定现场检测的熔制楼车间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存在与设计不符的情形,且施工质量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故应当认定鼎天公司对该检测报告所认定的熔制楼需要整改的原因是明知的,且纪要形成后,岩棉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该熔制楼进行实施了加固施工,鼎天公司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故岩棉公司要求鼎天公司支付其因熔制楼的施工质量问题加固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一审中,岩棉公司提交了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岩棉项目部向岩棉公司主送并由岩棉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AZ-002),其中载有“中部冲天炉未设计承重梁”的内容,故也不能排除熔制楼施工图本身设计存在缺陷的原因。岩棉公司虽表示其不认可该联系单中的内容,但考虑到岩棉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熔制楼加固合同时并未与鼎天公司协商一致认可,岩棉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加固费用得到了鼎天公司的同意,故鼎天公司应承担合理的熔制楼加固费用。因岩棉公司提供的其与上海皓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加固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价为124万元,一审法院酌定由鼎天公司承担其中的1068440元损失,相对偏高。考虑到对四海公司审核报告中24项扣款鼎天公司也应承担其中部分费用及损失,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对四海公司审核报告中24项扣款部分及鼎天公司承担的熔制楼加固费用均不作调整。
七、岩棉公司一审中反诉请求的违约金和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岩棉公司一审反诉请求鼎天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其它直接生产损失,理由是鼎天公司在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施工不合规范、钢结构厂房坍塌等诸多问题,造成了诸多损失。经查,岩棉公司已另案向大丰区法院起诉请求鼎天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一案(大丰区法院[2016]苏098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中,其理由也是认为鼎天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期严重,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准。该案已经生效判决驳回了岩棉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岩棉公司要求鼎天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期违约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已另案主张过,且已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故岩棉公司本案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主张鼎天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属重复诉讼,本案不予理涉。
八、鼎天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整个厂房全部竣工完成,通过当地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部分合同价款的90%给承包人,工程结算完成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总额的95%给承包人,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案涉工程2013年4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岩棉公司应于2015年4月25日起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由于四海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直至2015年12月8日才由鼎天公司明确同意确认,故一审法院确定由岩棉公司自结算后15天内即2015年12月24日前向鼎天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并自该日起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岩棉公司否认四海公司的审核报告,认为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完成,故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鼎天公司、岩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18元,由上诉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4415元,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负担903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