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9执603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王则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5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14383.77元及罚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伟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书记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