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张謇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9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