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533号

 

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季红,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寺桥村横河花园102号。

本院于2008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欧亚BOPET工程—薄膜拉膜车间吊顶项目验收、结算后承揽价款6438000元,该款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前已履行完毕。

二、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绍兴马鞍红旗闸滨海赐富园区钢结构屋盖项目验收、结算后承揽价款2556100元,该款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前已履行完毕。

三、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绍兴马鞍红旗闸滨海赐富园区钢结构屋盖项目验收、结算后承揽价款3982000元,该款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前已替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1862000元;该款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前已替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1360000元;余款760000元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13日前付清。

四、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追究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交付承揽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五、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履行承揽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六、案件受理费19564元,减半收取97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82元,由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孙立军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