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75号之二
原告:江阴东联高压管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3612B,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693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昊源钢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1588765D,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海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季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东联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昊源钢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阴东联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东联高压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东联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320元,由江阴东联高压管件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