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财保126号
申请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89186350L。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EI区合82079号)。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88343019M。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其虎村道口工业园(江苏瑞好制版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银行账号:32×××57)名下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西康某二期幢号13-1号1108室、幢号15-2号504室、幢号16号103室、幢号19(商业)1-03号、幢号19(商业)2-03号、拐角商铺2-04号、2-05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500000元,合计价值6500000元。申请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6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银行账号:32×××57)名下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西康佳苑二期幢号13-1号1108室、幢号15-2号504室、幢号16号103室、幢号19(商业)1-03号、幢号19(商业)2-03号、拐角商铺2-04号、2-05号房屋,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邢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俊玲
书 记 员  刘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