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23民初4469号
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E1区合82079号)。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育飞。
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向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