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裕源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44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裕源热水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4606121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坤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89186350L,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裕源热水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288861元及违约金等。
本院在执行江苏裕源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