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6413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7月25日撤回对被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885元,由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元,退还原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500元。
审 判 长 徐学松
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
人民陪审员 徐 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