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23民初415号
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郑育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宿迁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6元,已减半收取3318元,由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3318元退还原告亚碳联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向远
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凤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骐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