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944号
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8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常平火车站西昌土北路北1号40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