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555号 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8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