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698号之一
原告: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8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