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589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山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彭永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雅丽
书记员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