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4162号
原告***,女,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山河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6053A。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卫,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与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许卫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二被告在泗县人民法院达成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泗县法院调解书签收后7日给付许卫泗城镇健康小区2号楼地下室一间(204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系泗县健康小区的开发商,2007年7月8日,原告的父亲时昌洞(又名时昌栋)向被告兴达公司的下属单位泗县分公司购买了健康小区第2幢地下室204-205室两间,面积分别为20.5㎡与20.4㎡,成交价款共计4万元整,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父亲即付清全部购房款,兴达公司泗县分公司同时向原告父亲交付了该两套地下室,后一直由原告与父亲共同居住使用。2016年9月份,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该两套地下室并一直使用至今。2019年4月28日,被告许卫突然联系原告,告知房屋己被被告兴达公司转让给其所有并要求原告将房屋滕让出来,后经泗县公安局出警处理,原告才得知二被告因产生房屋买卖纠纷而于2013年4月份在泗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兴达公司承诺将原告父亲己合法所买并使用多年的两间地下室之一的204室作为交易标的交付给被告许卫但却一直未向原告父亲及原告告知。综上,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达成的调解书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你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并已经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戚 庆 光
审判员 房 强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