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泗洪县上塘镇中心小学、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324139886053N。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县上塘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2321324698236370。
法定代表人:陶守一,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泗洪县上塘镇中心小学、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苏13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6)苏1324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