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4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4破4号之六

申请人: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5日,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两次提交债权人书面方式表决,参与表决债权人同意该方案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均未过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分配方案虽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该分配方案已充分考虑各方债权人的利益,系按照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拟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汤卫兵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江雨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