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4破4号之七

申请人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本院裁定认可,现已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汤卫兵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江雨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