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4破4号之七
申请人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本院裁定认可,现已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汤卫兵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江雨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