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31号
申请人:临沂金伯利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后杨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9278865T。
法定代表人:王兆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上塘工业园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6349115P。
法定代表人:郑辉。
被申请人: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解放东路国土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4071613L。
法定代表人:孙维友。
申请人临沂金伯利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金伯利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金伯利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022137132401040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金伯利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