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2民初2415号
原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上塘镇工业园区3幢。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C座1单元1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隆公司)诉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蕴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安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蕴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7861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和信广场AB座电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项目、工程价格、工程解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装修,工程已审计结束,审定金额为193925.04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78612元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润安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账单、银行转账等证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0日,原告蕴隆公司(乙方)与被告润安公司(甲方)签订《和信广场AB座电梯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期要求15天,工程名称和信广场AB座电梯间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和信广场AB座,承包范围乙方包工包料,瓷砖甲供材。根据主材认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总价暂定为209233.28元。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支付按已完成的工程量乘清单综合单价得出费用后的80%计算工程款(预付款从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整体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工程所在地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装饰施工义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份结束。工程审定金额为193925.04元。
2021年2月4日,经对账被告尚欠108612元,被告润安公司的财务人员陈润芝在该对账单上签名确认。
2021年2月7日,被告润安公司又支付工程款3万元。
后原告催要余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履行装饰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已过质保期,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尚欠78612元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8612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润安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6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娜
书 记 员 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