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6279号
原告:南通明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P7GD2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集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曹素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6349115P,住所地泗洪县上塘镇工业园区3幢。
法定代表人: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明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明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