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朱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6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网络银行存款合计11767.8元,本院已扣划11767.8元。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7号和信广场7号楼1-332号房产,因双方正在和解,现暂不处置上述房产。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86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1767.8元,剩余66844.2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周秀峰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