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4807号
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审判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
书 记 员  樊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