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611号
原告: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礼洁路10号第3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46587J。
法定代表人:杨治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芳,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新倍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先锋村73号(先锋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95XF91。
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倍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7元,减半收取274.85元,由原告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刘瑞